浅谈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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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融资能力,利用关联交易做高或做低企业经营业绩,掩盖真实面目,交易价格往往与市场价格背离,人为提高该企业的获利能力和信用等级,增加了市场风险。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虽对关联交易做出了一些解释,但管理层对关联交易采取何种态度,如何保证关联交易的公正性,上市公司是否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等问题,始终未有明确的说法,《证券法》也回避了这一问题。 3.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民事责任的缺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颁布,对于规范我国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证券法》中对民事责任制度的淡化,使证券市场投机炒作气氛深重,披露虚假信息事件屡屡发生,不能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已十分脆弱。从立法、司法实践中看,我国《证券法》在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方面存在以下f司题:①我国关于证券民事责任立法的单薄性和原则的过强性使司法者很难操作。②对于虚假信息披露者对第三者所负民事责任的性质界定模糊,没有规定对哪些受害当事人赔偿,无法确定受害人。③对于虚假信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举证责任、赔偿范围和额度未作规定,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受害当事人无法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形成了自证券市场建立以来所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从宏光实业虚假上市到银广夏包装利润的弥天大“误”,只侧重被判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很少涉及对投资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4.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问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标准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应当具有最新性,方式具有最快性,信息映的是公司的现实状况且交付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期限。LocALhOST我国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天内提交;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天内提交,并经会计师审计。《证券法》颁布后,第60条和61条保留了这一规定,仅将时间分别改为结束后的2个月和4个月。上述条文规定了法定期限,但期限规定仍显时间过长,不利于投资者及时获得信息。而且弹性较大,没有明确具体地规定法定期限,如公告与事实之间的时间差。我们认为,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宜细不宜粗。我国应尽快弥补这一立法缺陷,制定出详细的、具体的披露制度,从而更有效地规范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 5.违反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标准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我国《证券法》未将“及时性”直接规定到民事赔偿责任条款中,实际上,违反及时性标准的信息披露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并不比违反真实性等小。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全面有效保护投资者角度考虑,不能不说这是《证券法》的一个缺憾,应在以后的立法修改中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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