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危急防范的法律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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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方面,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难以充分维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致使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大量滋生和积累,无法满足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需求。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严重缺失,不利于化解金融风险。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缺乏统一完整的法律规定,一些有问题金融机构无法按照市场原则实现稳定退出,进行及早处置,使风险控制缺乏法律框架下的约束,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积聚,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 四、未来展望:对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建议 完善金融危机防范的制度建设,重点要加强金融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各项法度。我国应建立以《金融稳定法》为龙头,以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金融生态环境法律制度、金融危机救助和处置法律制度等为辅助的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体系。 (一)健全完善法律体系,为金融危机防范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尽快制定《金融稳定法》,作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母法。借鉴其他国家良好的立法例,提高立法技术,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基本法。既要鼓励金融创新.又要加强对金融危机的防控。对现行金融危机防范法律进行修改、清理和整合,使之与wto协议和附件等国际惯例接轨,防范国际性金融危机的入侵。 (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依法规制行政权力一是实现机构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变.通过立法减少公权力对金融市场的违法和不当干预:二是建立完善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三是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危机;四是完善行业协会立法,发挥自律监管作用;五是建立跨国性金融危机的“防火墙”制度。LOcALHOST (三)建立健全金融危机救助和处置法律制度一是建立完善金融危机预警制度,强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二是制定金融危机应急处置法,明确危机应对、处置和救助法律程序;三是加快《存款保险条例》制定步伐,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安全网:四是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和并购法,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纳入法制轨道:五是建立投资者补偿机制,促进投资者风险意识的形成。 (四)健全有关金融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为金融生态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以加强征信管理立法为中心,建立健全金融生态法律制度建设,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法》,修改《刑法》关于金融犯罪的有关规定,加大对不守信用者的惩治力度,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使金融债权安全受到法律保障。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消减金融风险产生的内因。通过立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分散金融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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