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的有8种。这就容易造成多种社会中介机构设置上的重叠、交叉,业务上的分割、肢解,管理上的混乱。中介组织的管理权限也不顺畅,如设区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权限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及市注册会计师均没有监管权,既不利于市财政局对该行业的有效监管,也不利于市注协对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服务和协调。
3.缺乏集中度。与小政府、大中介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们是大政府、小中介,强政府、弱中介。总体上看,低层次的热门中介组织比较多,小作坊式的中介组织比较多,高层次的技术、资本类中介组织比较少,大规模的市场占有率高的中介组织比较少,导致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规模小而分散、综合竞争力不强等问题。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有7000多家,数量虽不少,但成规模、上水平、上档次的却不多,与目前世界4大会计服务机构在我国分别组建的6家中外合作事务所相比,其竞争力根本不能相提并论。虽然后者从量上和比重上看微不足道,但却几乎垄断了我国所有的b股、h股及海外上市公司业务,营业收入已占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的17.5%。
二、中介组织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认识上的“错位”。由于人们的观念滞后于经济体制转型,对中介组织这类新生事物的认识存在偏颇,对中介组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了解不多,一是认为中介组织可有可无,主要是对中介组织的作用认识不够。中介组织是不可或缺的市场第三方组织,它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在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克服买卖双方由于各自利益的对立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协调交易双方的关系,保护公平竞争,提高效益,沟通信息,减少费用,促进交易顺利进行而产生并发展的市场机构。lOcALHoST二是把中介组织与协会、学会相混淆。前者是营利性市场主体,具有中介性、自主性和自律性的特点,后者是社团组织,规定它是非营利性服务机构。有的甚至把中介组织看作是机关单位的内部机构或代管机构,甚至把中介组织当成是安置闲散人员的场所。三是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对自身的认识也存在偏差,认为挂靠在政府部门,旱涝保收,或可以利用行政权力获取更大的利益,因而也不愿意与主管部门脱钩。如拍卖行按规定应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制,漳州市13家拍卖行改制工作还没有完全到位,尚有8家属国有企业、3家集体企业和2家联营企业。
2.管理上的“越位”。按照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必须把一部分职能剥离出去,由中介组织承接。中介组织的人员、财务、业务必须与政府部门实行彻底的脱钩。1999年,国务院就开始着手清理整顿中介组织,并要求规范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进行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的脱钩改制,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规范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但是,一些中介组织由予是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直接隶属于政府部门或挂靠有关政府部门,其行为规范都是依据相应的部门来规范而不敢脱钩,而政府部门受部门利益和管理手段的局限性,对中介组织无利可图的放之任之,对有利可图的中介组织则继续行使某些行政职能,成为中介组织的庇护伞,使中介组织不能脱钩,一些中介组织脱胎于政府部门,仍沿袭着政府的管理模式,并依靠行政权力承揽业务,垄断中介服务而不愿脱钩,成为监管的“避风港”。这两者互为表里,相互利用,使中介组织实际上既成为管理上的“特区”,也为政府部门管理的“越位”提供了条件。
3.监督上的“缺位”。到目前为止,从中央到地方尚未正式出台一部比较全面、规范的发展中介组织法律规范,因而对中介组织的违规执业和违法行为的监督缺乏法律依。比如,工商部门企业处主管的是企业的“出生”和“死亡”,按照有关规定,他们依的是书证材料,而出具企业“生死”证明的应该是相关的中介组织。但是,现行法规只凭工商部门根据从对工商业的管理权派生的对所有中介组织的管理权,加之一些新生的中介组织又没有相应的行业协会等机构,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中介组织呈现出明显的“自由”状态。有些行业虽然出台了一些规范中介市场的法律、法规、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但由于规定的比较笼统和模糊,没有及时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导致法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如由予缺乏完善的民事赔偿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注册会计师的冒险意识,保护了其造假收益。同时,也因为缺乏统一规范的专业技术标准,使得中介组织的从业行为评价和监督没有科学依据。此外,由于没有全国全省性的统一的中介组织管理机构,增加了对中介组织监管的难度。
三、加强中介组织监管的若干对策
1.地位要法制化。按照国际惯例,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性、公正性的“法人”地位。“法人”地位是确保中介组织履行职能的基本前提。因此,解决中介组织发展的深层次伺题,根本在于改革和法制,切断与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的“脐带”,实现其与政府部门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地位。当前,要尽快出台一部全国性的《中介法》,建立健全中介组织发展和规范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中介组织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准入、退出,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管理监督的内容、程序、方法,各行业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职责、权限等。做到既依法保障中介组织的发展,又依法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构建和塑造以市场性、社会性、中介性为主要特征的中介组织管理体制,使中介组织真正定位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实体上来。
2.管理要制度化。中介组织形式多样,种类繁多,涉及面广。这客观上造成了管理上的难度,加上中介组织起步较晚,缺乏发展的规划和目标,可供借鉴经验又少,亟需抓紧制定和健全中介组织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中介组织管理有法、活动有规、运作有序、监督有据。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制度,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中介组织该退出的立即清退,做到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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