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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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作为其出资企业的出资者,与其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 产权代表制度是企业的出资者对其出资企业实施影响和予以监督的制度安排。在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新体制中,产权代表由出资者委派,在承资企业中代表出资者的利益,并对出资者负责。由出资者委派的产权代表;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向承资企业派出的董事会成员;二是向承资企业派出的监事会成员;三是向承资企业派出的财务总监。这三种类型的产权代表在责任方面有所不同:出资者委派的董事会成员,通过在董事会中的表决权,体现出资者的意志;出资者委派的监事会成员,通过对承资企业董事会的决策活动和经营班子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保障出资者的利益;出资者委派的财务总监,作为出资者的财务代表,专项监管承资企业的财务活动。 综上所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新体制的基本框架概括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中央、省市政府初始代理,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授权经营,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和产权代表制度。 二、我国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新体制改革的实践 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就经历了多次变革,但与现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新体制的改革,是根本不同的。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进程,以深圳市1987年成立全国第一个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1988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成立为标志。 1987年,深圳市政府为了解决政府机构改革中行业主管部门撒消之后,国有资产管理相对弱化和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设立了国内第一个专门从事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行政性公司)。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主要的任务是:公司受市政府的委托,管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和投资权。 1988年组建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直属局,归口财政部领导),代表国务院专司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总代表。其任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全部国有资产行使管理职能,重点是管理国家投入各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并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开始从国家总体上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它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此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也相继设立了专司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确定了相应的编制,配备了专职人员,形成了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内的全国性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1988年以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改革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即深圳、上海最先试行并持续至今的“深沪”模式(辽宁省“两委”归一模式、吉林省“决策会议”模式、珠海市“一委两局”模式与“深沪”模式相似);国内其他地区和1994-1998年中央政府所采取的“一体两翼”模式;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形成的“98”模式。 1.“深沪”模式。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试验区,深圳市在1992年9月成立了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形成了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资产控股、参股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在第一个层次上,国资委的设立,实现了政府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的机构与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机构分离;在第二个层次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实现了国有资产的运营职能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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