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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公债的经济分析           
清末公债的经济分析
   
【摘  要  题】经济专史研究
【关  键  词】国债理论/清末公债/经济分析
【  正  文】
国债是在商品经济和信用制度一定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一个特殊的财政范畴。由于国家职能的扩展,特别是在对外进行战争和加强国家干预经济之际,国家财政支出不断增加,仅靠增加税收已不能满足国家各项开支时,政府往往在信用制度业已建立和发展的基础上,以国家信用形式集中部分社会闲散资金,以弥补财政资金不足。最初筹措国债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克服当时的财政困难。在资本主义初期,国债是进行资本原始积累的重要杠杆。马克思说:“公债成为原始积累的最强有力的手段之一。它像挥动魔杖一样,使不生产的货币具有了生殖力,……每次国债的一部分就成为从天而降的资本落入包税者、商人和私人手中,——撇开这些不说,国债还使股份公司、各种有价证券的交易、证券投机,总之,使交易所投机和现代的银行统治兴盛起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23页。)
在正常情况下,国债的发行都必须以一个发育完善、运作正常、流通顺畅的国债市场为依托。如果没有相当发达的国债市场,特别是发达的国债二级市场,国债的大量发行也是不可能的。国债市场的发展状况,直接制约着一级市场上的国债发行。同时由于国债市场作为综合实施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结合点,而日益成为国家运用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因此,国债市场的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政府经济目标的实现和政府调控市场的成效。
一、问题的提出
清末,由于军费及各项赔款支出巨大,财政捉襟见肘。为了弥补财政不足,于是便效仿西方,发行国内公债。清末总共发行了三次公债:1894年的“息借商款”、1898年的“昭信股票”和1911年的“爱国公债”。
清政府第一次发行内债是1894年的“息借商款”。这次发行公债的目的是为了应付甲午战争的军费,由户部建议向“富商巨贾”借款,成为“战争留下之纪念品”。发行办法是向北京及各省分额募款,以地丁、关税担保,各省实行的募款办法各不相同,如北京规定分两年半还本付息,以6个月为一期,第一期还息不还本,自第二期起本息同还,每期还本1/4,月息7厘,印票以100两为一张,如在1万两以上,可“给虚衔封典,以示鼓励”,举债对象是“官绅商民”。(注: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页。)这次发行的公债虽无总额规定,但拟定了六项办法,实际发行额为1102万两,但由于弊病丛生,形同捐输,1895年遂停止发行。
清末第二次公债是1898年的“昭信股票”,比上次的息借商款更接近于近代公债。当时为了偿付《马关条约》规定的第四期赔款,计划发行总额为1亿两,取名“昭信股票”,意为“皇上昭示大信”的公债。公债票额分为100、500、1000两三种,年息5厘,以田赋和盐税为担保,分20年还清,并规定10年后用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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