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职业教育需要良好政策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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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就业准入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作为要素市场的劳动市场和人才市场正在逐步完善起来。但是,目前还很不健全,突出表现为:一是国家尚未完全建立起劳动准入制度,劳动市场还没有对就业者普遍提出必须具有职业资格的限制要求,导致了劳动者接不接受职业教育或培训照样可以就业的非合理的就业现状;二是企业用人缺乏职业资格标准和对劳动者不同学历实行不同报酬的基本规定,致使一些企业招工无标准,在用人的学历上盲目攀高,造*才盲目消费、超前消费。
因此,政府应尽快建立和落实就业准人制度。早在1994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要"实行学历*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999年6月,劳动部、教育部、人事部等联合下发了《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提出从1999年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新生劳动力(包括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行就业前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并于2000年7月做出规定,对90个技术工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要求就业者必须经过职业资格鉴定合格者方能被录用。劳动准入政策是实现合理就业的重要保证,也是制约就业者必须接受职业教育或培训,从而抑制"普高热",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措施。因此,政府应加大劳动准入制度推行的力度,扩大"准人"的范围,使应该实施准入政策的行业、企业和职业岗位尽快建立劳动准入制度,确保劳动者的素质提高和职业教育的长久不衰。同时,还要深化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确定不同学历劳动者工资的低限标准,以此增强企业的劳动力成本意识。
二、要加大投入,体现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责任
从经济角度讲,职业教育属于"准公*品"性质。职业教育的直接受益者,除了受教育者个人和接受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外,社会则是最大的受益者。因为职业教育可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可以实现劳动力的合理就业和合理流动,减少社会失业。而这些正是政府所要追求的目标和应履行的职责。职业教育的这种"准公*品"特性,是决定其必须由市场和政府共同提供经费投入和调节的理论依据。市场对职业教育的调节主要在效率领域;政府主要在公平领域。市场和政府共同调节,既可以提高职业教育的效率,又可以保障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公平。显然政府的调节十分重要,责任重大。从"投入"角度看,按照"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我们应该实行学生受益学生缴费,企业受益企业出资,社会受益政府投入的政策。在受益者中,社会、国家是职业教育的主要受益者,因此,政府应当是职业教育的主要投资方。
事实上,世界各国在发展职业教育过程中,政府都在千方百计加大投入,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日本在19世纪末为了大力振兴职业教育,在文部大臣井上毅的主持下,于1894年制定了《实业教育国库补助法》,有力地推动了日本职业教育的发展。美国在发展职业教育时同样也采取政府大力投入的办法。1862年的《莫雷尔法案》,就是通过赠地实现国家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支持。1917年国会通过的《史密斯--休斯法案》,就是由"国家援助职业教育委员会"提出,经国会批准颁布的,规定联邦政府必须拨款,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投入约占职业教育总经费的50%。而新西兰政府的投入则高达70%。
尽管我国政府在职业教育方面也有很大的投入,但与国外相比,与事业发展实际需[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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