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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           
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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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

 摘要我国的司法制度究竟应当是怎样的,既不可能照抄英美制度,我们没有那么深厚的法治传统,也不可能将德日制度原样移植。我国社会法治传统和法律信仰长期缺失使得公民的维权意识淡薄。事实上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都应该是同自己国家的具体情况相结合的,照搬照抄过于生硬,僵化,效果并不好,中国的司法制度应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关键词司法制度 法治传统 维权意识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116-02
  
  一、中国司法传统及其特色
  什么是法治传统,传统“就其最明显、最基本的意义来看,它的涵义仅只是世代相传的东西即任何从过去延传至今或相传至今的东西。”①“中国历史则以一贯的民族传统与国家传统而绵延着,可说从商、周以来,四千年没有变动。因此,中国历史只有层层团结和步步扩展的一种绵延,很少彻底推翻与重新建立的像近代西方人所谓的革命。”②
  中国古代司法传统的观念基础来自于古人对“天道”与“人道”之间关系的哲学思考,特别是建立在这种哲学思考基础之上的“天人合一”理论决定了中国古代司法传统的基本特征与历史面貌,这就是中国的特殊国情,中国同国外的区别,一直以来,包括古代制度,县级以下宗族自治,中国“家天下”造就的整个体系不会因改朝换代而起的改变。在历史上的中华法系也曾有过灿烂的光辉,《唐律疏仪》是其中最璀璨的明珠。中国人缺乏的是一种民族自信心,总是谦虚地学习。
  有没有可能存在一条道路,是应当将法律当成自己的信仰呢?还是仅仅只是将法律当做适用生活的一个工具?法律要保持至上性,应当有置于人的任性之上的不变价值,因为法律随时都可能在被认为必要的时候,做出任意的改变。必须要有一种确定的,被视为不变信仰的至上价值作法律的基础,法治才可能成立。否则法律就无法摆脱被作为工具的命运。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法律是根植于物质生产关系的。物质生产关系就从原始社会开始经历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一直在改变,法律也在与时俱进。中间有什么不改变的吗?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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