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制度对媒体审判报道的规制
摘要:信息时代的媒体是不折不扣的双刃剑,既是社会公众的信息渠道、公共权力的监督机构,又是干扰司法审判的话语权威、煽动公众情绪的强大推手。为了避免这个“第四权力”逐渐变成“利维坦”,世界多数国家都在司法制度中对媒体的审判报道进行了严格理性的规制。本文以美国为例,分析阐释此类规制的重点和精髓,为我国出台相关规制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美国 司法制度 审判报道 规制 论文联盟*编辑。 引言 信息时代的媒体是不折不扣的双刃剑,既是社会公众的信息渠道、公共权力的监督机构,又是干扰司法审判的话语权威、煽动公众情绪的强大推手。为了使新闻媒体真正履行“瞭望者”的职能,真正成为司法活动的有效监督者,避免善的“第四权力”逐渐演变成恶的“利维坦”,世界多数国家都在司法制度中对媒体的审判报道进行了严格理性的规制,切实保障媒体能够扬长避短。本文以美国为例,分析和阐释其司法制度在这方面的具体规制,为我国出台相关规制提供参考和借鉴。 可以规制吗?——权力规制的合法性 美国是典型的实施宪政体制的国家,在宪法的框架下,三大公共权力彼此扶助,同时又彼此制衡,共同促进公共利益的增进。在美国,对媒体审判报道的规制的权力由国家立法机关授予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由法院具体操作该权力,判断媒体的具体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制度以及给予相应的裁决。 法院拥有此项规制权力具有合法性基础。法院作为独立的审判机关,对重要社会组织、人员的行为拥有至高无上的裁判权。新闻媒体的报道规模庞大、信息量广、影响力深、渗透力强,其对法院审判的报道行为理应在法院的审视范围之內。“由于在美国,法院的判例与议会的立法具有同等效力,‘法官造法’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因此,法院拥有规制媒体审判报道的权力具有充足的合法性基础。”① 法院行使规制权力的宗旨只能是保护当事人和媒体双方的合法权益。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获得“由公正的陪审团”及时和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