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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赵作海案看我国的司法制度           
从赵作海案看我国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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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赵作海案看我国的司法制度

 摘要中国司法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个案尤其是重大个案毫无疑问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赵作海案便是其中之一,因河南公检法失职,造成赵作海11年的牢狱之灾,事后启动了国家赔偿程序当事人获得65万赔偿金。本文旨在从程序上重点分析导致赵作海案件的主要原因,对我国现行司法制度进行反思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言词证据 刑讯逼供 考核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50-01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迈向法治的道路上取得了重大进步,但中国要成为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国的法治建设与欧美国家相比差距还很大。尽管中国现在可以声称保证社会稳定繁荣所必需的法律已经基本具备,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和有效的执行。转型期间的中国司法体制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值得我们深思,赵作海案无疑是其中的典型。
  一、我国司法系统存在的问题
  (一)注重言词证据,轻视实物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深受“口供中心主义”“口供乃证据之王”的传统思想影响。在实践中,公安机关非常重视口供等言词证据从而忽略其他实物证据,甚至有些案件根本不进行现场勘验,单纯将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作为侦查工作的重心。并以口供为线索寻找其他证据,从而形成赖以定案的“证据链”。对实物证据的保全力度也远远不够,造成证据的灭失。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或连续翻供,公安机关如果没有其他能有效指控犯罪的实物证据,往往会导致案件进入僵局。实际上,不管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还是犯罪嫌疑人供述,或多或少都带有个人主观色彩,受到众多因素影响,具有不可靠性。
  (二)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虽然我国刑诉法明文禁止刑讯逼供,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也严令排除由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令人遗憾的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流于形式,徒具“一纸空文”。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都应该看重证据,但是在赵作海案件中,明明被杀的人还活着,公安机关却拿到了作案者杀人的证据和口供。刑讯逼供的行为简单粗暴,是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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