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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赵作海案看我国的司法制度           
从赵作海案看我国的司法制度
产生的源头,是损害司法制度追求“公平和正义”的毒瘤,一旦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不够,素养欠缺,法律职业道德匮乏,就会时常祭起刑讯逼供的“法宝”。而刑讯逼供的行为屡屡不能断绝,恐怕还是这种违法行为的机会成本太低。
  (三)公检法三机关重配合,轻监督制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正确有效的执行法律。即应该是公、检、法分别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互相制约的三角体系。而在现实生活中,公检法作为我国司法体系的三巨头往往是配合多,监督少,制衡不足,法院还远远没有成为一个真正居中裁决的机构。
  (四)绩效考核机制不够人性化
  考核内容基本围绕数据式指标体系的指标进行,内容简单,数字至上,考核办法的条文较少。绩效考核出现各自为政的局面,考核指标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考核结果缺乏公正力和说服力。就公安机关来讲,命案必破对于警方的意义,就相当于GDP对地方政府的意义一样。命案必破听着是好事,但如果司法权力不受制约,却也是冤假错案的催化剂。,
  二、关于完善我国司法系统的建议
  培根说过,一桩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胜过十次犯罪。毋庸置疑,完善、健全我国的司法体系,推进司法改革,让公检法三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
  刑事诉讼证据是全部刑事诉讼的核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追诉以及最终的定罪量刑必须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基础之上。在实践中应该坚持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两手抓,逐步改变单纯依赖言词证据的局面。要从立法上不断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决遏制非法取证。树立全面的证据观,全面细致地收集证据,提高办案人员慎重定性,扩大线索,确保案件质量。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能定案,特别是死刑案件,往往人命关天,因此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办案标准,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办案责任制,真正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二)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政法机关既要协作配合,又要监督制约,把提高办案效率与确保办案质量更好地统一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防范冤假错案,保护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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