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制度对媒体审判报道的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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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在适当的时机出台调整两者关系的新法律法规,以达到同时保障两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走向开放:间接限制为主。不难看出,在司法制度的整体设计上,美国司法制度对新闻媒体的直接限制相对较少,更多的是对司法系统运作的间接限制,如推迟审理案件直到偏见的危险消除、监督对陪审团候选人的预先审核,以确保对被告的清白与否抱有先入之见的候选人不能入选陪审团、封闭案件相关人员言论等。这些间接规制给予了新闻媒体更多的活动空间和活动权利。 从整体上看,美国司法制度在规制司法与媒体的互动关系上,明显趋势是走向开放。美国司法制度在保障公正审判的同时,尽量维护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规定的言论自由。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公开审判是保障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举措。“如果不对收集新闻进行某种保护的话,那么新闻自由只是一句空话。”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青少年被害人的案件,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言人有权利出席旁听、采访报道审判信息。现在,“美国全部50个州已准许电子采录设备进入审判庭。只有少数州需要法官同意才允许此类设备进行采访,且对采访形式进行限制。在大部分州,采访是当然的权利”。 除了严格的成文制度外,司法系统与新闻媒体之间具体、灵活的合作措施也是调整两者关系的重头戏。鉴于司法与媒体天生具有的冲突性和制度框架里暂时无法兼顾的盲点,美国认为,解决新闻与司法冲突的最好办法就是:司法系统与新闻媒体的协作、克制和信任。据资料显示,在美国,“已经有24个州的司法系统和新闻媒体在探索解决新闻与司法冲突的问题上,取得了积极的成功”。两者联手探索和讨论之后,制定出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指导原则,然后以建议的形式发送到司法系统和新闻媒体。在这些指导原则里,通常建议司法系统给予新闻媒体合理的运作空间,允许新闻媒体在不影响案件公正审判、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进行报道;另一方面,则建议新闻媒体遵循新闻职业道德、遵循司法程序和司法规制,在审判前、审判中和审判后的活动都要严谨节制,绝不能将媒体置于司法之上进行“媒体审判”,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指导原則里的微观条款还包括对诸多事项是否可以报道和报道时机的规定,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 走向开放的司法系统必定将和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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