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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瓶梅》看明代司法制度           
从《金瓶梅》看明代司法制度

从《金瓶梅》看明代司法制度

 《金瓶梅》是我国古代第一部由作家个人独立创作的长篇小说,描摹出我国16世纪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广阔图景。(虽然表面上记述北宋徽宗朝历史,实际与嘉靖朝史事暗合处较多。)书中涉及许多与司法有关的情节。这些情节,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我们一窥明代的司法制度,特别是明代府县与军卫两大司法系统的关系。本文就以下两个问题略加讨论。
  
  一、《金瓶梅》与明代县级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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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瓶梅》一开篇就提到小说故事的主要发生地——清河县。县是明代地方政府最基层的实体政权,它同时也是明代最基层的审判机构。明人王阳明在其文集中写道:“看得新开崇义县治,虽经本院委官缉理经画,大略规模已具,终是草创之初,经制未习。该县官员若不假以威权,听其从宜整理,则招徕安习之功,亦未可责效。除行守、巡、兵备等衙门外,牌仰知县陈瓒上紧前去该县,首照十家牌谕,查审编排,连属其形势,辑睦其邻里,务要治官如家,爱民如子,一应词讼、差徭、钱粮、学校等项,俱听因时就事,从宜区处。”“通过王阳明的记述,我们看到,明代知县的职权所涉范围是多方面的,听“词讼”的司法职能是其中的重要一项。《大明律》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作为明代最基层实体政权的县级政权承担了基层审判的责任。
  明代县的职官包括知县、县丞、主簿、典史、教谕、训导等。这些职官名称在《金瓶梅》中都有体现。《金瓶梅》第10回李知县呈给东平府的申文落款为“知县李达天,县丞乐和安,主簿华何禄,典史夏恭基,司吏钱牢”。知县为掌印官,是一县之长。他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听狱讼”,即“狱讼必询其情理考诸律例而决之,有不伏(服),请陈于上为雪理焉”。老百姓把明察秋毫、为民伸冤的知县官称为“青天老爷”,反映了普通民众之命运安危系于知县之司法权行使正当与否的现实。因此,审判案件为县官最重要的职掌之一。《金瓶梅》中李知县办理武松打死李皂隶案件(第10回)),知县李昌期办理武松杀潘金莲、王婆案件(第88回),知县霍大立办理吴月娘诉陈经济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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