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合同法》视角探究大学生兼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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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 要: 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各地大学生兼职纠纷事件比比皆是,维权之路却修远。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法制不健全,政府相关部门的不作为,以及大学生维权意识和能力不强。本文认为大学生兼职应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因此应给予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特殊法律保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兼职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关键词: 大学生兼职 纠纷 《劳动合同法》 一、引言 本文所指的劳动合同法是指广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等。唐其宝在《大学生校外兼职若干法律问题》[1]一文中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校大学生有资格成为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应当受劳动法的保护。部分学者认为大学生兼职纠纷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而部分学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但没有提出区分的标准。我则认为大学生兼职应该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但法律存在着瑕疵,没有针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给予特别的保护,致使大学生兼职纠纷频频发生,因此需要立法的完善、司法的保护和执法力度的加大。 二、大学生的兼职现状分析 大学生兼职在人们的生活中已不是新兴名词,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在课余时间做兼职,但大学生从事的不是全职工作,且工作经验缺乏,因而社会可供兼职的岗位较少。经我调查,主要集中在家教、促销、发传单和餐饮服务等行业。在2006年3月15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一篇《职场陷阱坑苦学生,大学生维权率只有10%》,指出虽然大学生有知识、有理性、综合素质较高,但维权意识不强[2]。因此,大学生在兼职中遇到纠纷而引发的案例屡见不鲜。由此,我针对兼职纠纷在岳阳市四所高校进行了调查与走访。 (一)中介诈骗。 大学生刚刚走进社会,从事兼职一般都通过中介公司,但社会上存在着很多的黑中介,而许多大学生却不会分辨。 如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2008届的王同学,在校门口收到了一家中介公司的宣传卡片。随后,他给中介公司打电话,工作人员在电话里告诉他:包找工作。王同学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00号,谈具体事宜,工作人员接着让他交50元钱中介费。王同学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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