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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签劳动合同赔偿的法律依据           
对于不签劳动合同赔偿的法律依据

  一些单位以为不签劳动用工合同,就可以将员工呼来唤去,实际上这是对法律的曲解。近日,顺德人梁某以顺德××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无故拖延不签合同、以顺德容桂的广东××塑胶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合同为由,将两公司告上法庭,容桂法庭依法判定两公司败诉,赔偿梁某遭受的损失。论文联盟*编辑。

  2000年6月,梁某应聘到顺德××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任商务代表,试用期间,该公司给他的待遇是:工资1400元/月、出差补助20元/日、通讯费补助100元/月。

  在试用期内及试用期满后,梁某多次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一直未予理会,直到去年8月后,梁某的工资才调整为转正后的待遇:2000元/月、通讯费补助为30元/日,两相比较,每月相差860元。

  去年11月,因集团公司内部调整,要从塑钢公司抽调大部份商务代表到广东××塑胶有限公司,梁某因而被抽调,工资待遇没有变,两公司的商务代表也是统一管理的。去年12月8日,梁某被广东××塑胶有限公司辞退。

  今年3月,梁某一纸诉状将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顺德××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支付故意延长试用期与转正后的工资差额待遇,另支付其25%的赔偿费;要求广东××塑胶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应给予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给予的经济补偿金等。

  被告广东××塑胶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与梁某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只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存在是否解除合同或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任何一方都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同时,法院认为:没有签订合同是塑胶公司的过错,不影响双方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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