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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关于合同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合同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我国合同法在构造上是便于适用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因为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变更和消灭分别专章规定,合同法的分则部分基本上也是采用这种立法体例。除个别情形外,按照通说对合同法中各部分的构成要件进行证明责任分配,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是行得通的。本文仅就合同内容发生争议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展开论述。论文联盟*编辑。

  (一) 因合同性质发生争执时的证明责任分配

  合同性质发生争执,主要是指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着某种合同关系,被告则主张存在着另一种合同关系。在此争执中,根据通说观点,由主张成立者举证,即应由原告就其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事实存在负证明责任。若原告未能证明该事实,即使被告主张的合同关系也未得到证明,败诉的后果仍然应当由原告负担。在此种情况下,混淆了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就势必产生不利益的诉讼后果。

  (二)合同条款发生争执时的证明责任分配

  发生此争执时,我们首先分析该条款是不是合同的基本内容。凡属于合同基本内容的,证明责任在原告一方;反之,证明责任在被告一方。例如,原告对标的物、价款等负证明责任,被告需对双方约定的非基本内容负证明责任。

  但是在法律中,存在一些任意性规范,合同当事人另作约定来排除其适用。这些规范的证明责任分配在于:凡是主张与法律规范中预先设定的权利状态相一致的一方当事人不必负证明责任,即由主张另有约定的一方负证明责任。

  此外,《合同法》第62条从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间、履行费用六个方面具体规定对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作了补充性法律规定,是一条典型的证明责任法条文。但该条是以合同已经生效为适用前提,是按照法律政策及利益衡量对合同当事人作出的证明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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