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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瓶梅》看明代司法制度           
从《金瓶梅》看明代司法制度
西门大姐案件(第92回),都是县官行使审判案件的职能的体现。而在李知县办理武松打死李皂隶案件中,可以看到明代县官办案的一些特征。
  明代法律规定,官员在审理案件时“有罪则有招,无罪则无招”,即犯人招供是定罪的重要依据;加之当时侦查取证技术有限,刑讯逼供在所难免。虽然明代对刑讯是有所限制的,“凡鞫问罪囚。必须依法详情推全,毋得非法答楚,锻炼成狱”;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刑讯逼供经常出现,有时甚至闹出人命。这在文武司法官员的办案过程中都有体现。《明宪宗实录》记载“(陈)逵镇守通州等处,有告发军卒魏镇罪恶者,逵严刑讯之。镇竞死,其子具奏诉冤。”这里,军卒魏镇即死于刑讯。刑讯时最常用的笞、杖等刑具,其尺寸、重量都有“定制”,涉及人命等重案用夹棍、接指等;在查得实情后,或释或保,或杖或羁,作出判决。正是由于刑讯逼供,经常造成屈打成招。《金瓶梅》第10回,李县令在审理武松打死李皂隶案时,收受西门庆的贿赂,采取刑讯逼供。县令喝令“三四个皂隶、役卒抱许多刑具,把武松托翻,雨点般篦板子打将下来”,“须臾打了二十大板,打得武二口口声声叫冤”。这正是明代县官在审理案件时刑讯逼供的体现。
  明代实行复审制。(万历)《明会典》记载:“凡狱囚鞫问明白、追勘完备,徒、流以下,从各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在内听监察御史,在外听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依律议拟,转达刑部,定议奏闻回报。”复审的具体规定以五刑轻重而定:“笞刑,州县一审终结,不复审;杖刑,八十以下,由州管辖者,不复审,由县管辖者,六十以上申府复审,一百以下初审后应申府复审;徒、流刑,由州县初审者,应申府复审,并转呈按察司决定;死刑,州、县申府详,府转按察司,按察司于会审后转呈刑部或都察院,再转大理寺详议,最后由皇帝钦定。”李县令在审理武松打死李皂隶后,给东平府陈文昭上书“武松合依斗殴杀人,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律绞”(第10回)。这里,李县令判定武松绞刑,依律将死刑案件“申详府”,上报清河县上级东平府,体现了明代的复审制。此外,李县令在上书中提到“合依斗殴杀人,不问手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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