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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瓶梅》看明代司法制度           
从《金瓶梅》看明代司法制度
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但随着文官的地位日益提高,行政系统的司法权不断向都司卫所司法体系渗透,到明代后期,卫所司法的独立性逐渐丧失。地方官吏已能对涉及军民两方的财产纠纷案独自做出审判。
  另一方面,本来军中最高司法机关——五军断事司的存在,使得五军断事官作出的裁决,和刑部、督察院审理的案件一样,直接移送大理寺,作最后的审核。但建文(1399-1402年)中,五军断事司废置,中央刑部掌管军人司法,都司卫所司法官失去军界主管机关后,军中再有疑难案件,只能向刑部呈报。在地方,随着行政系统司法权力的逐渐渗透,卫所司法的独立性受到影响,甚至卫所司法机构也成为裁撤的对象。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裁革狭(陕)西行都司副断事”、隆庆元年(1567年)“裁革山西都司副断事一员”等都是其例证。
  此外,一些地方官勇于任事,敢于惩办违法乱纪的军卫官员,也使卫所司法的独立性受到挑战。《明世宗实录》记载:“甲辰(1544年)初,除州卫指挥佥事徐爵以侵克军粮被讼于州,知州王邦瑞得爵奸状,欲抵爵监守自盗律。爵潜走京师,邦瑞因即遣人诣京师,踪迹其事,具告于中城御史张瑶。瑶笞爵递解回州。爵乃诬奏邦瑞枉法,且言邦瑞遣人赂瑶,故瑶为邦瑞出力,事下巡按御史王鼎问状。瑶回籍听候,鼎按爵所奏皆无验,仍拟爵赃罪,邦瑞准赎,瑶复职。至是,都察院覆奏爵等罪,皆允当。御史张瑶虽勘无受嘱徇私情弊,而擅笞职官不行参奏,举措轻率,亦不为无罪,宜令覆勘以闻。得旨,依拟发落。张瑶仍行巡抚都御史逮问,于是巡抚保定都御吏钱如京拟上瑶纳赎还职。上以瑶不谙事体,命调外任”。此案中,知州王邦瑞以“监守自盗律”惩办侵克军粮的卫所官员,表面看来是按律法行事;但作为文官系统从五品知州,将同为从五品的卫所官员指挥佥事依律治罪,则反映了地方州县司法已逐渐高于卫所司法。
  总之,《金瓶梅》作为一部小说,通过写宋朝的事情,实际反映明代中期的社会现实。作者明写西门庆以金吾卫副千户之职在山东理刑,很像宋代的提刑,但实际上又有明代一卫之理刑千户的影子。这或许是作者杂糅宋明两朝之制,因而略显前后矛盾,也可能有掩人耳目的目的。当然,文学作品不同于史料,存在加工、演绎的成分,必然与史料有一些出入。但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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