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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瓶梅》看明代司法制度           
从《金瓶梅》看明代司法制度
物金刃,律绞”,与(万历)《明会典》中“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㈣完全吻合,反映出小说乃以明代为历史背景。
  
  二、从《金瓶梅》看明代府县与军卫两大司法系统
  
  在明代,军、民司法分属两大系统。司府州县负责民人案件,都司卫所负责军人案件。由于明代军民杂处,一些案件必然既牵涉卫所又牵涉县,如军民纠纷等,这便涉及卫所司法制度与县级司法制度的关系。这些在《金瓶梅》中都有所反映。
  《金瓶梅》第30回提到,蔡京保举西门庆为“理刑副千户”。理刑千户是卫所司法制度中一种官员的名称。明代的军事司法机构,在中央有大都督府断事官。洪武元年(1368年)“立大都督府断事官秩从五品”主管全军司法工作。在地方,于洪武四年(1371年)在各都卫(洪武八年之后改称都司)设立断事司,“置断事一人正六品,副断事一人正七品”,负责军人词讼。洪武三十年(1397年),定各卫所官制,“指挥、同知、佥事四,千户三,百户、镇抚二”。西门庆担任理刑副千户,掌管全卫的刑狱之事。
  明代中后期卫所司法制度与州县司法制度的关系在《金瓶梅》的一些情节中也有所反映。《金瓶梅》第47回写到,西门庆在审理完陈三、翁八案后,“申详东平府”。第30回已经提到西门庆任卫的理刑千户,这里西门庆办案后需“申详东平府”。明制:“凡军民诉户婚、田土、作奸犯科诸事,悉由本属官自下而上陈告”。作为理刑千户的西门庆处理的案件应属卫所范围,向上陈告本应申报都司断事司,但却申详府县。这可能是当时州县不断插手卫所案子的反映。
  (万历)《明会典》记载:“凡军官、军人,有犯人命,管军衙门约会有司检验归问。若奸盗诈伪、户婚田土、斗殴与民相干事务,必须一体约问。与民不相干者,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卫所司法系统只能独立审理与州县民户不相干的军人非命案。如果牵涉民户以及军人命案,必须与管辖民户的行政系统司法官员一同审理。明初,重武轻文的风气尚存,府州县官的品级又相对轻于卫所官,常不能与之抗衡。因此,都司卫所司法能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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