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制度对媒体审判报道的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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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陪审员避免任何来自报端的影响,那么其判决就要冒被推翻的危险。”⑩ 媒体的责任:在美国,1791年之前,对媒体违规违法活动的处罚主要适用藐视法庭罪和《司法法》。根据藐视法庭罪的规定,凡是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法官等言行,均认为触犯该罪。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通过后,多位法律界、出版界和新闻界人士认为,藐视法庭罪的范围过宽、语义过于抽象,不利于真正维护司法公正,也不利于保障言论自由。“1918年的Toledo Newspaper Co.v.U.S案和1941年的Nye v.United States案及同年著名的Bridges v.California案中,对适用藐视法庭罪的限制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根据美国现在的司法制度规定,媒体有权利对尚未宣判的案件发表评论。如果媒体怀着“极其严重的实际恶意”,造成了“明显且即刻的危险”,以至于法庭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媒体才会受到刑事处罚。 启示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的基本方略,新闻媒体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须臾不可或缺的信息渠道、监督利器。两者既存在天然的冲突,也存在合作的可能。我国至今仍未出台新闻法,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制定具体的协调媒体和司法关系的解释,媒体本身又缺乏一些理性的、可操作性的报道审判案件的规则。于是,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的冲突常常不可避免地发生,其结果往往不是导致“媒体审判”,就是导致非公正审判。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对美国司法制度中关于媒体审判报道的规制进行考察和剖析,目的在于通过借鉴该国保障两方合法权益采取的举措,为我国媒体与司法的和谐互动提供有益的参考。 曲折渐进:以典型案例为里程碑。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保障媒体和司法和谐互动的司法规制绝不是一蹴而就、一夜而成,它和人类历史的发展走向极其相似:曲折渐进,如螺旋式上升。由此看来,我国媒体与司法存在的冲突现状也不可能立即消除,需要在社会进步的大环境下逐步走向理性和谐,过于急躁的强求反而会造成得不偿失的恶果。 另外,这种渐进的方式较为合理。从整体看来,美国媒体与司法之间关系协调的进步多是通过反省、总结经典案例中浮现出来的问题和经验,然后经过理性探索与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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