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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制度对媒体审判报道的规制           
美国司法制度对媒体审判报道的规制
新闻媒体一起,共同实现和保护全社会的公共利益,真正为实现人类正义服务。
  理性分责:司法与媒体各有责任。与很多国家众口一词、厉声谴责新闻媒体相反,美国司法制度将非公正审判和社会舆论失控的责任理性分配给了双方,避免了将所有责任推卸到新闻媒体的错误做法。
  司法系统和媒体机构可以被称为业务系统与监督系统,业务系统在实际司法运作中处于独立、主导地位,其运作状态应该是高度专业化的,其对业务运作的后果应该负主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审判不公或者社会舆论失控等问题之后,如果把所有责任全部推卸到监督系统上,不仅会无理限制、扼杀监督系统的正常运作,也会用“零责任”的假象阻止司法业务部门真正反省自身缺陷、自我膨胀,以至于走向公共利益的反面。
  美国司法制度的规制既使司法系统能够在锋利的“达摩克利斯剑”下认真履行使命,又警告了新闻媒体不要怀着“极其严重的实际恶意”,造成“明显且即刻的危险”,有效地协调了两者的关系,使司法和媒体始终处于良性互动状态之中,共同携手根除社会肌体隐患。
  综上所述,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制度是调整、改变人类行为最重要的武器之一,要使司法和媒体真正实现“双赢”,既需要严格的司法制度,也需要法官、检察官、律师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协作、克制和信任。在制度暂时无法触及的空间,双方的协作、克制与信任这种“软力量”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希望这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能够成为我国司法制度设计规制时的有用参考。
  注 释:
  ①②④⑩虞继光:《中美司法规制传媒审判报道的比较分析》,《新闻大学》,2009(4)。
  ③T•巴顿•卡特等著,黄列译:《大众传播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⑤于秀艳:《美国的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人民司法》,1998(9)。
  ⑥⑦林爱珺:《美国有关传媒报道与公正审判的冲突及其法律调整评介》,《汕头大学学报》,2002(2)。
  ⑧李义冠:《美国刑事审判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⑨姚泽金:《美国司法与媒体的冲突与协调》,《当代传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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