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制度对媒体审判报道的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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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审判;同时,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以限制言论或出版自由。上述修正案的设计理念是对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媒体的表达自由都投注了极大的关切。这两者的权利在实质上是相辅相成、互为保障的:媒体的表达自由可以帮助公民的权利自由顺利实现,而公民的权利自由又可在宪法、法律和判例上推动媒体表达自由空间的拓展和深化。 出于上述理念和目的,美国的司法制度对公民权利自由和媒体表达自由的保障都设计了具体的规制。“1994年通过的《关于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规定:‘媒体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法官的责任是承认和实现言论自由,适用法律时作有利一言论自由的解释。……任何对基本准则的限制必须由法律事先作出规定。如果有授权自由裁量,这种权力只能授予法官。”②在保障媒体表达自由的同时,美国司法制度也规定,主审法官有权对图像记者采访庭审下禁令。通过对媒体表达自由的保护和限制,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接受公正审判的合法权益。 审判之前——对案件信息的限制 著名的谢泼德案件导致了美国司法制度对传媒可怕的渲染力、进攻性进行合理限制。防患于未然是从源头上消灭影响公正审判、影响新闻自由的不利因素,其效果远优于恶果产生之后的补偿。因此,美国司法制度在审判之前设计了一系列规制以同时保障公正审判和新闻自由的合法权益。 对案件信息传播的间接限制。1.推迟审理案件直到偏见的危险消除;2.如果有关报道尚未充斥整个州,将案件转移到另一县区,或从另一县区引进陪审员以代替转移案件;3.监督对陪审团候选人的预先审核,以确保对被告的清白与否抱有先入之见的候选人不能入选陪审团;4.隔绝证人或至少警告他们在作证前不要听从传媒对于诉讼的报道。③ 间接限制虽然增加了司法的运作成本,但在很大程度上是较完整地保护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当事人获得公正的审判。 对案件信息传播的直接限制。如果媒体将要传播的案件信息有损于案件的公正审理,法院就可以实施规制的权力禁止媒体传播案件信息,这被称为“司法限制言论令”,又被媒体戏称为“口嚼子令”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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