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制度对媒体审判报道的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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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院固有的权力将刑事案件中的一些文字、视频、音频信息封存起来,与新闻媒体隔绝,如有关逮捕的信息、有关当事人谈话的录音等。著名的水门事件中,法官西里卡密封了很多尼克松的谈话录音带,“当新闻自由记者委员会的官员作为公众代表致函西里卡法官,要求启封有关材料,并将材料提供给新闻媒介检查时,函件本身亦被命令封存”⑥。 封闭相关人员言论:限制案件相关人员向媒体透露信息。在美国,审判过程中,“初审法官有权发布禁令,禁止检察官、辩护律师、当事人、证人、法院工作人员和法律执行人员向媒体披露可能导致法官审理案件时产生偏见的事项,如被告人的陈述、证人的身份和可能提供的证言,或者与案件是非曲直有关的评论意见”⑦。 封闭技术手段:限制摄影摄像者和相关设备。美国司法制度曾长期禁止在法庭上使用摄影摄像设备,直到20世纪80年代。“1981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钱德勒诉佛罗里达案中裁定,各州可准许摄影摄像机进入法庭;各州也可以决定在法庭內设立电台、电视现场直播审判情况。”⑧为保持司法系统特有的庄严神圣氛围和保障公正审判必需的独立地位,联邦法院在为媒体的“长枪短炮”设置进入空间的同时,在为媒体报道松绑的同时,不忘制定合理的规制,以避免“利维坦”的产生——“刑事案件不得使用摄影摄像机采访;操作者必须离开机器坐在旁听席上;不能用人工灯光,不能有机器声音(如快门、过卷);多个单位申请采访必须共用一套机器;采访必须提前两天通知法院,提前一天安装设备等”⑨。 论文联盟*编辑。报道之后——责任的归属 任何制度都是人设计的,都存在缺陷。因此,美国司法制度里再完美缜密的预防措施,都不能保证媒体与司法的和谐关系能够实现“零冲突”。那么,在出现非公正审判或社会舆论失控的情况下,美国司法制度又是如何划定责任归属的呢? 法官的责任:由于法律明确授权法官独立审判,因此美国司法制度规定:“法官有责任严格控制法庭和法院处所的环境以确保传媒和公众不干预被告接受公正审判。如果媒体的报道惹人注目且遍及街头巷尾,而法官又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以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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