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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制度对媒体审判报道的规制           
美国司法制度对媒体审判报道的规制
。一方面,法院对新闻自由的规制缩小了媒体的活动范围;但另一方面,法院对这种“司法限制言论令”又有着极其严格的定义,保证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缩小,保证这种规制不至于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中保护的新闻自由。
  首先,“司法限制言论令”启动的必要条件:案件信息的传播必须存在对公正审判“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会侵犯被告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其次,“司法限制言论令”的性质是底线选择。也就是说,在间接限制措施(推迟审理案件、隔绝证人等)全部失效时,才可以启动“司法限制言论令”。
  再次,“司法限制言论令”正式启动时,其遣词造句必须是清晰、精确和严格的;含糊不清、指向过宽的限制令将被视为违宪之举。
  最后,“司法限制言论令”启动后,“媒体可以借助合法途径寻求权利救济。著名的‘內布拉斯加新闻协会诉斯图尔特案’就是一个典型,法官发布了范围颇广的一个报道限制令,传媒对此不满,于是提起上诉,经过几次上诉,获得了不错的效果”④。对“司法限制言论令”极其严格的定义,为新闻媒体的审判报道留下了不小的运作空间。
  审判之中——对案件信息的限制
  在审判过程中,美国司法制度同样对媒体的“攻势”进行了谨慎的限制。这种规制多是采用间接限制的措施,将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自由约束在一个合理理性的框架之內。
  完全封闭: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即是“对有轰动效应的刑事案件在审判及预审程序期间,拒绝公众和媒体进入法庭”⑤。这种方法在所有限制媒体妨碍司法公正的措施中使用率最低,虽然这是用最小的成本保证了当事人的审判不受媒体监督或干扰,但这个举措会在相当程度上限制和侵犯媒体的新闻自由权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益;从长远看来,还会成为不公正审判(黑箱操作)的帮凶,往往无法真正实现审判公正和新闻自由。
  封闭部分物证:密封逮捕和公开记录的信息。审判过程中,为了保证当事人接受公正审判,法院如果无法阻止审判的公开报道,可以依据法律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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