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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分治——乡村司法           
中国司法分治——乡村司法
论文联盟*编辑。 在当代中国,既有相对发达的现代化的商业城市,但同时也有广袤的传统农耕地区,根据费孝通先生提出的“乡土中国”以及目前我国的城乡二元分治,中国的乡村地区与现代化城市形成了对应的关系,在司法中,乡土中国乡民之间的交往规则和乡村社区解决机制就呈现出另外一种图景,这也正是中国法律多元化的体现。
  城乡二元分治与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壁垒,过分强调了城市与乡村的区别。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义务教育与公共服务等制度上城乡差异显著,导致了社会中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的大量存在。在法律领域中,乡土社会中的秩序与规则呈现出与城市社会不同的另一逻辑,中国更广大的地区似乎还停留在前现代阶段,除信念缺席之外,正式制度难以施展的现实条件也是匮乏的。面对农村的乡土化与本土化实情,有着浓厚西方法制模式的前者显然与这一空间不融合。研究这些问题,有助于理解司法过程中正式法律规范之外的社会因素,也有助于解释转型时期某些特殊的社会关系。
  由于人类生活的复杂多样性,司法活动也是多样化的。国家司法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在人类学或社会学的视野中,还存在着其他解决纠纷的司法现象,比如:民间调节、宗教裁决等,这些类型的司法活动也在法律界与法律社会学领域也受到广泛的关注,积累了大量文献。这类由非国家机构作出纠纷解决的行为称之为民间司法,事实上,“乡村司法”的模式也是一种主要方式,且在长期的实践运作中所形成了自己的模态,在实现定纷止争的同时还包容了大量的中国传统乡土人文元素。
  例如根据喻中所著《乡土中国的司法图景》,其中“一个驻村干部的办案方式论述”与“里心审判方式:马锡武审判方式在当代的延伸”两份实践调查对“乡村司法”进行详细描述:
  第一份调查是采自位于三峡库区的某农业大县30公里远的一个叫东林乡的地方。该乡一名正式公务员以“驻村干部”常年住在村里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处理纠纷时,他基本上不引用正式法律条文,也没有国家所拥有的强制措施,他也不是村里的人民调解员,也不同于法庭在乡镇的司法活动。
  从该干部的办案经验来看,轻松处理纠纷首先在于:作为乡政府的干部,在村民眼里代表政府,代表权威;其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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