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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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④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不是本国法律传统的结合,不是根据普通大众的是非判断,根植与此的法律制度怎么才能让群众“心服口服”呢,司法的公信力又如何才能建立?法律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为了消除争执。可学习到耶林的《法律的斗争》又让茅塞顿开,文中说,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法律的生命是斗争,即民族的斗争、国家的斗争、阶级的斗争、个人的斗争。在我们现代社 论文联盟www.LWlm.CoM会中,坚决主张自己的权利,不是由于利益,而是出于权利感情的作用,个人坚决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这是法律能够发生效力的条件。⑤ 二、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 (一)尊重人权:以人为本,满足人的需求和促进人的发展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一,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的内在推动力量。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产生的利益诉求往往表现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需求与回应这种结构关系之中。第二,人民群众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实践的最终判断者。人民群众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的价值判断主体,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只有紧紧围绕着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才能具有历史发展的合理性。第三,人民群众是正确理解国家与社会之间结构关系的核心坐标。 (下转第122页)(上接第116页)(二)平等公正 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必须确保能够给予每一个社会成员事实上的无差别平等保护,“在罗尔斯看来,社会公平与正义是用来专门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其要义是政治制度(包括司法制度)、经济制度等社会基本制度要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带来利益补偿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任何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⑥ (三)高效便利 法官应该与社会保持适度的距离,以保证法官的超脱性和中立性,但是,中国的国情需要司法制度不应该与人民群众保持远距离,而应该有助于人民群众能够便利地利用司法制度,维护自身的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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