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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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方面来说,最大的不变就是变。西方人心中,法律的信仰是建立在圣经之上的,而中国人的信仰在哪?有人提出应该把法律当成信仰,真的要“言必称法律”吗? 现实中一个法官在最大限度地支持合法东西的同时,也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去化解矛盾,因为我们毕竟面对着从传统中国向现代中国的过渡时期,我们毕竟面对着东方文化土壤中成长起来的中国老百姓。我们可以理解为两条路,一条道路是法律职业化的司法方式,即从法理角度思考,法律至上。第二条道路是社会适应性的司法方式。而有没有一条相通于这两条道路中的第三条道路呢?也就是一般意义上我们所思考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柏拉图认为神创造人时给予人的灵魂包括可朽和不可朽的因素,情感是属于其中可朽的部分,只有克服了情感,人才可以过一种公义的生活,而如若人被情感所支配,那么他的生活就是不公义的。从历史角度来看,从苏格拉底选择饮下毒酒开始,他选择了法律而不是服从情感。以前我读法律硕士入学课本时,一直就记得一句话叫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我们心目中,情感是任性的的、冲动的,法律是理性的,这两者之间天然就存在区别,本就不可能完全契合。 但情感并非只能是任性的和不公正的,并非不能作为法律价值的终极来源。从中国儒家的传统哲学思想出发,一种“中和”的情感是可能通过修身渠道获得的,它可以称为情理。以修身作为治国根本,实质上是奠定社会形而上的价值基础的根本。情理可从修身中被发现,并进入日常生活的正义认知中。在法律推理中,情理可以弥补现代法律的价值亏空。③ 现实中公路上车流穿梭,夜色里霓虹闪烁,但人的观念和传统的变化却没有物质变迁那么快。在这一现实背景下,一味钻进“法律事实”、“诉讼证据”、“诉讼案由”的纯法律思维里,法律和法官就不可避免地面临曲高和寡的尴尬局面。在我国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我国社会“法治传统和法律信仰长期缺失“,社会发展所付出的代价应该尽可能地由社会成员公平承担,而非仅由社会的弱势群体承担。 法律传统可以作为这样一种社会历史惯性机制,不仅构成了一个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进而与当下社会法律生活交融在一起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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