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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家之法”与赵宋的“祖宗家法”           
“正家之法”与赵宋的“祖宗家法”
   

循故事、沿祖制治国,是中国传统社会自然习见之事。赵宋统治者强调“继述父祖基业”,“以治家之道推之治国”,既是标榜“家国一体”,祗奉祖制的结果,又反映着历史发展的现实进程。作为帝王之家的“家法”,它自根本精神上制约着“国法”的取向与施行。

本文拟自“正家之法”与赵宋“祖宗家法”之关联与区别这一侧面入手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于赵宋“祖宗家法”的总体认识。

关键词:宋朝 正家之法 家法 祖宗家法

赵宋一代在指称带有根本性质的治国之法时,有所谓“祖宗家法”一说。在“国”与“家”有着相当程度分离的现实社会中,这一说法反映出传统意识形态对于“家国一体”的认定与强调。所谓“祖宗家法”,兼容并包地将赵宋的“家法”与“国法”混融为一体。这种混融,在君臣关系方面,突出地体现着“父子”价值行为模式(“孝”)向“君臣”价值行为模式(“忠”)的转换 [1] ;在王朝设范立制的取向方面,则鲜明地显示出赵宋一以贯之的追求延续稳定的*精神。

目前,学界对于唐宋时期的所谓“正家之法”及赵宋王朝的“祖宗家法”分别有所讨论,而对于二者之关联与区别却尚未给予足够注意。本文拟自这一侧面入手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于赵宋“祖宗家法”的总体认识。



宋朝“祖宗家法”之说大行其道,与宋人对李唐政事的反思有关。

如所周知,南宋大儒朱熹曾经批评“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 [1](《朱子语类》卷一三六《历代三》)陈寅恪先生在其《唐代*史述论稿》上篇《统治阶级之氏族及其升降》中,开篇即引述了朱熹此语,并且进而指出:

朱子之语颇为简略,其意未能详知。然即此简略之语句亦含有种族及文化二问题,而此二问题实李唐一代史事关键之所在,治唐史者不可忽视者也。

寥寥数语,使我们领悟出所谓“闺门失礼”表象背后含寓的大段文章。围绕这一“种族与文化”观,学者阐论颇多,兹不赘述。

早在北宋中期,《唐鉴》的作者范祖禹即曾经对李唐的“人主无正家之法”持强烈的批评态度。既为“人主”,则其“正家之法”自与国事有关。在该书开篇论及李渊父子太原起兵事时,范祖禹批评其“图王业,举大事”却发端不正:“太宗陷父于罪而胁之以起兵,高祖昵裴寂之邪,受其宫女而不辞,又称臣于突厥,倚以为助,何以示后世矣!”并继而说:

夫创业之君,其子孙则而象之,如影响之应形声,尤不可不慎举也。是以唐世人主无正家之法,戎狄多猾夏之乱。 [2] (《唐鉴》卷一,隋大业十三年五月)

显然,范祖禹是将唐代帝王的正家之法与其治国之政联系起来看的。

在《唐鉴》一书的最后,范祖禹总结唐代教训说:

昔三代之君莫不修身齐家以正天下,而唐之人主起兵而诛其亲者,谓之“定内难”;逼父而夺其位者,谓之“受内禅”——此其闺门无法不足以正天下,乱之大者也。其治安之久者,不过数十年;或变生于内,或乱作于外,未有内外无患承平百年者也。

这类说法,在宋代受到广泛承认,有着明显的呼应。元丰初年,程颐要求司马光在修撰《资治通鉴》唐代部分时正太宗、肃宗之“篡名”;南宋后期的理学家真德秀在其《讲筵卷子·大学》“治国必先齐其家”篇中,也曾以类似的说法,警示理宗皇帝说:

唐太宗英主也,然于事亲友兄弟一有惭德,三百年之家法遂不复正。然则处父子昆弟之间,其可不尽其道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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