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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转让的难点与对策           
国有资产转让的难点与对策
   


  当前,如何使国有资产流动起来,同时又能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成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一项极具挑战的工作。
  近来,有人在东北三省进行调研后发现,国有资产因为不能转让而造成的流失十分严重,但又不敢去动,不愿去动,不能去动,即所谓的“三不”心态。之所以不敢动,是怕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怕职工上访影响社会稳定,怕丧失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之所以不愿动,是因为管理机关不愿失去权力,企业老总不愿失去舒适而丰厚的在职待遇,职工不愿失去虽然不尽如意但又聊胜于无的饭碗;之所以不能动,是因为无法解决已经成为空壳的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和财务包袱问题。“三不”心态反映了国有资产转让的难度很大,尤其是在国有经济比重较大,市场经济发育不好的地区。本文试图对国资转让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关于国有经济的进退,理论界有争议,需要理清思路,统一认识
  关于国有经济的“进”与“退”,理论界一直有着不小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从制度安排来讲,国有企业不可能比非国有企业更有效率。国有企业的独特功能和独特价值是要干非国有企业不能干、不愿干或无力干的事情。因此,国有资本要从该退出的经济领域中坚决退出来。另一种观点认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理论能够证明某一种所有制在资源配置上的绝对优劣,同一种所有制但不同的运行机制,会有截然不同的结果。只主张所有权改革,而忽视运行机制改善对于提高国有企业效率的作用的观点,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产业的不同性质,非营利性、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经济,原则上不应当退出,要退也只是退出一部分股权或退出直接经营。国有经济可以退出的领域,只能是不具备比较优势的营利性。竞争性领域。而且,由于目前国有资本在规模上和技术水平上还有一定的比较优势,民有资本还不足以置换庞大的国有资本,以及经济发展对国有经济还有一定的依赖性,因此,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也不必要安全退出,并且也不可能完全退出。比较上述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全面,更有道理。
根据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及我国国有企业的实践,国有经济应定位于市场失灵的方面。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体现在国有企业的数量上,而体现在国有资本的基础性作用和对其他社会资本的影响力上。因此,国有资本要从该退出的经济领域中坚决的退出来。
  二、产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亟待健全法律体系
  我国在国有资产转让方面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如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方面的规定反映在1993年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2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文件里。为了规范向外商转让国有股权,2002年,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尽管制定并颁布了上述不少法律法规,但还很不完善,法律法规本身及其施行中都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①这些规范的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大多属于部门法规,不能上升到法律的层级。②由于机构撤并、调整,或因为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上述法规有的已经过时,需要更新;有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③某些并购行为并不依法进行,随意性强,尤其在债务问题、下岗人员安置、企业资产评估等方面表现明显。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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