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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评价标准与控制政策探讨
国有资产流失评价标准与控制政策探讨
管。在有效期限内确认其资产经营能力方可办理产权过渡手续并取消监管。
4)企业法人财产权归属企业,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经营。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的监事会与企业自身监事会不相冲突,分别独立运行。
2.在国有资产重组的情况下
(1)按《公司法》要求行使股权。
(2)扩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的监督权力。即使在不占控股地位情况下,也应保留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的控制权力。
(3)在折价认股协议中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如3-5年),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的监督权力。在有效期内如确认企业运行能力,可放弃特别监督权力,可放弃特别监督权力,按《公司法》规定权限运行。如有效期内对企业运行能力不满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终止重组协议,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重新配置。
作者:许玉明 来源:《改革》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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