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银行业发展方向选择的几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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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强大的需求;外资流人规模的不断扩大、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及其与国际资本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也会引发对汇率、货币衍生工具以及互换交易的需求;为完善国内股票市场,引进期权交易也是现实需求。因此,随着入世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迅速提高和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将成为我国未来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银行表外业务创新的一个方向。 五、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 中国入世后,金融服务市场的扩大和全方位国际竞争已经开始,根据我国政府承诺的开放顺序,外资金融机构尤其是经营性机构将依次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逐步向内地扩散,经营范围也将扩大至人民币、债券、国内结算等。此时,竞争的需要呼唤着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改革必须适应这种发展形势,从立、改、废、创新四个层面同时展开。因此,金融监管部门首先应迅速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清理,按照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定,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使我国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手段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其次,就是要引进国际通行的制度,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填补金融立法中的空白,做到监管的各环节均有法可依。另外,就是要加快对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与标准的学习和人才培训,提高我国加入WTO的适应能力和接轨效果。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是《WTO协定》,1997年底达成了《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并于 1999年初签署生效。我国加入WTO,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将面向世界逐步开放,我国的金融工作者特别是银行监管干部必须全面掌握这一协定的内涵,掌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分期分批对广大监管干部进行培训,做到熟悉规则并能熟练地运用规则。要培养一大批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深厚的金融知识并能掌握国际通用规则的综合性人才和专门人才。 根据混业经营这一大趋势,我国金融监管应构建打破银行、证券、保险等分业界限的综合性监管体系和监管原则,成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当局。统一监管的目的在于实现金融立法与执法的统一,这就要求用法律的形式在各监管当局之间及每个监管当局内部建立起科学、清晰的监管责任分工框架,既能避兔重复监管,又能避免监管上的真空。
原作者: 卫娴 编辑/来源: 经济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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