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书信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法律论文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权力机关职权与滥用(权力机关)职权罪的主体           
权力机关职权与滥用(权力机关)职权罪的主体
在各种有关滥用职权罪的论文及教材中,讲到滥用职权罪时较统一的认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具体是指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各种教材论文均大致如此,在此不一一列举)。但并未进一步细述,似乎他们都会是滥用职权罪主体,那么,有没有可能其中的某一类人不可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呢?比如权力机关职权的行使者可否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权力机关职权的行使者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有代表资格能够行使表决权的代表,一类是在人大部门工作的无表决权的日常工作人员。对这两类人员应分别讨论。
(一)不能成为滥用(权力机关)职权罪犯罪主体的职权行使者
笔者研究发现,有代表资格能够行使表决权的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进行表决和发表言论时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以及人大各种会议上进行表决和发表言论时也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首先应明确,人民代表是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均简称《代表法》)已明确规定,《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第六条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这说明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职权的行使者。
并且,法律明确规定代表享有提案权、选举权、决定权、询问权、质询权、审议权、罢免权、表决权、批评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等诸多职权,而且这些职权的行使都与我国建设的所有方面密切相关。locAlHOsT在理论上讲完全可能出现人民代表滥用职权的情况。比如某个利益集团出于某种利益考虑贿赂了人民代表或是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使代表或常务委员放弃了正确主张,做出了某种不适当的决议,这其实就是滥用了职权。因为有权力就可能被滥用,理论上讲完全可能出现代表滥用选举权、决定权、询问权、质询权等职权的情况。但是这种滥用即使在造成刑法上“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代表和委员也不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理由如下:
第一,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是代表的言论表决豁免权。这已经被《宪法》,《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均简称《代表大会组织法》)确认。《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法》第29条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里讲的“不受法律追究”包括不受刑法追究。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机关,是以各种会议的形式来行使职权”,1 可见人大代表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就是参加会议并在会议上以发言和表决的方式行使职权。所以人大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以发言和表决方式行使职权时不受法律追究,也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即使形式上看的确是在滥用职权。又因为代表行使职权主要是以会议形式行使,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也就很少有机会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二、出于民主政治和宪政的要求,代表和委员此时不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言论表决豁免权的规定有其深刻的宪政意义,这是民主政治的需要和基础。政治上能够自由表达才是一个现代民主国家,如果不允许政治的自由表达就将是专制统治。“任何政府都不喜欢言论自由,但社会将吞下压制言论的苦果”,“对言论的压制不但使政府变得肆无忌惮,使人类失去真理的另一面,使整个社会或民族看不到自己的弱点与盲点,使思想的市场变得空前凋零与贫乏,它还导致许多无谓的争斗、迫害和报复”。2 “言论自由所可能产生的危害,必须和压制自由所产生的危害相平衡”。?3 “为保证议员自由表达意志,外国的宪法均有议员言论免责的规定”,4我国宪法也同样给予人民代表充分的表达自由,给予代表言论表达豁免权。


这当然会带来一些副作用,代表可能会滥用职权,滥用表达自由,使我们无法追究其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这在情理上不大好接受,但是必须冷静理性的明确这一点,因为压制这种自由我们将承担更大的苦果,人类已经饱尝了由此造成的专制苦果。
第三,即使这种情况下认定人民代表构成滥用职权罪,在现实中也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因为表决和投票通常是秘密无记名进行的,无法确认是谁投了赞成票,谁投了否决票。因此,即使认为一个决议是恶的违宪的,是构成犯罪的,也无法确认是谁使这个决议通过的,也就不可能确认犯罪人从而追究犯罪。
第四,假定某些代表主张一个违宪的决议或不适当的恶的决议通过,并且在其努力下获得了通过,但是无法证明他主观上确实是在滥用职权,而不是内心认为自己的主张是正确的善的。因为如果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仅仅是一个表决,无法判断他的主观动机是因滥用职权而主张一个决议通过,还是并无滥用动机而确实认同那个“他人看起来不正确的决议”。
第五,代表的决议、通过的法律是否是恶的违宪的、或者是不适当的,会出现由谁来判断认定的“反多数难题”。
法官有权力判断民选代表通过的决议的正确性合理性吗?法官显然没有权力判断,也没有依据进行判断。因为“既然任何法律、政策、思想或理论都不可能绝对‘正确’,那么就没有理由压制不同意见。既然没有任何人能够垄断真理,也就没有人能够垄断衡量真理的权力。”5
同时,“非民选的少数法官凭什么否决代表多数的国会所通过的法律

[1] [2]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看了《权力机关职权与滥用(权力机关)职权罪的主体》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考评体系的构建
    [法律论文]试析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措施保障
    [法律论文]试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新型城市化发展”之我见
    [法律论文]试析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的特点、存在问题及对策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制度在实践方面的问题研
    [法律论文]简析刑诉法修改对公安机关执法的要求与对策
    [法律论文]试论检察机关如何积极构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新模式
    [法律论文]试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相关问题探讨
    [法律论文]浅谈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机制研究
    [法律论文]试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审判监督中的法律探析

    法律论文
    普通论文《经济法》教学实践探讨
    普通论文浅析我国宪法的修改
    普通论文知识产权法的价值透析
    普通论文浅论刑事和解对我国刑事法制度的
    普通论文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名词解释
    普通论文对经济法与民商法关系的方法论透
    普通论文司法权威不立,法治焉存
    普通论文设计成果保护研究
    普通论文行政公告研究
    普通论文关于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司法适用的
    普通论文再论商人
    普通论文无因管理的重新解读——法目的论
    论文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事故二叉树计算机算法
    普通论文[企业管理]激励: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农村信用社迁址的可行性
    普通论文[企业管理]从六度分离理论看网络深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乡招商引资工作经验材料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初三作文《美丽的窗花》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初一作文:爸爸、妈妈我
    普通论文[企业管理]浅论审计风险及其防范与
    范文大全
    普通范文[科学发展观]某村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2010年某公司集团财务部
    普通范文[个人简历]英文求职信(一)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最新整治庸懒散贪个人学
    普通范文[规章制度]镇机关限时办结制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落实省旅游条例情况的汇
    普通范文[零八零九]科学发展观与组织工作改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派出所所长先进事迹材料
    演讲致词
    普通演讲[会议发言稿]书友俱乐部主题活动发言稿
    普通演讲[会议发言稿]在区市场、疏导点管理现场
    普通演讲[会议发言稿]县长在全县行政许可法培训
    普通演讲[饮食礼仪范文]正式宴会如何用刀叉
    普通演讲[会议发言稿]青年联欢会主持词
    普通演讲[英语演讲稿范文]中学生英语演讲稿:荣誉
    工作范文
    普通总结[考察报告]接收x同志为预备党员的报告
    普通总结[个人总结]2010年上学期高中信息技术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200*年科协工作总结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xx饭店客房营销部先进事迹
    普通总结[年终总结]仓库管理部门年终总结报告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管理前智:跨企业流程管理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党宣言》读后感
    普通总结[调研报告]积极探索 大胆实践 不断提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用创新的思维建设用电软环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述廉报告(物价局党组)
    普通党建工会[入团申请书]高一生入团申请书范文
    普通总结[工作计划]餐饮部经理助理年度工作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