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入世与涉外行政法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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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司法独立制度的核心价值得以实现。由于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所以在行政诉讼领域确保司法独立更加重要。为了使司法机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有足够的能力制约行政权,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审查,就必须减少行政机关对于司法系统的人事、财政的控制,否则司法独立将永远是一句空话,对受到涉外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很难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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