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自律,依法监督
自律不是对传媒监督本身的制约和限制,而是为了使传媒获得更为广阔而自由的空间。新闻媒体只有加强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加强自律,才能够真正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真正行使好手中的监督权,促进司法公正。
(三)司法宽容
1.司法应给予传媒监督充分的法律保护
司法独立绝不能成为拒绝新闻对司法报道和监督的理由,更不能成为排斥公众评判司法的借口。因为新闻媒体监督是一柄双刃剑,当新闻媒体监督权被正当行使时,无疑对司法公正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宽容新闻媒体评论,理性对待监督和批评,是司法成熟的表现。
2.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公布相关信息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以及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逐渐成熟,我国行政系统在对公众知情权的满足上已做得相当成功。同样属于公权力机构,司法机关完全可以采用行政系统的那一套做法。
3.建立“禁言令”制度对于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剧烈反应的案件,可以仿效美国限制令的做法,由法庭发布禁言令,限制公众对案件信息的接触。可以说,禁言令是处理传媒与司法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个有效途径,但其只有在总结大量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才能得到恰当的应用。
参考文献:
[1]卞建林,焦宏昌等.传媒与司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91.
[2]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法学研究,1999,(6):19 .
[3]潘玉娇.论大众传媒与司法冲突的根源及媒体自身的改进.东南传播,2008,(5).
[4]王斌.冲突与平衡:中国传媒与司法关系的重构——以许霆案为个案的分析.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8,29(7).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