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可罚性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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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制度,通过社区义务强制劳动达到惩戒作用。在立法上,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刑事犹豫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辩诉交易制度、暂缓起诉制度等,既能通过处罚达到惩罚、遏止犯罪,又能符合未成年人成长需要给予犯罪的未成年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以适应少年犯罪“自动愈合”的成长规律,有利于消除刑罚所带来的“烙印效应”,在报应与功利之间找到了较为恰当的结合点,在适当的惩罚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寻找到了契合,利于未成年人从过去的犯罪阴影中彻底地摆脱出来,为其改过自新创造有利的客观外部条件,帮助犯罪少年回归社会。我国部分地区实行的轻罪有条件消灭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效果。 参考文献: [1]《刑法学》高铭暄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1998年. [2]《刑法总论》,汪力、高飞主编,重庆大学出版社,重庆,2002年. [3]《刑法的精神与范畴》,曲新久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2003年. [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报告》,广东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2005年第16期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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