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房地产企业并购中的土地权属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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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并购而间接获得开发用地是并购的真实意图。结合房地产企业并购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取得。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存在的一大缺陷在于,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据此,如目标公司的土地是通过转让取得.外资并购方应委托律师及时向目标公司、相关土地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剩余土地年限,以评估并购价格的合理性,作出正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另外,对转让取得的土地,还应考查企业所使用的土地及使用土地的方式是否符合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果不符合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应依法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目标公司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人通过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方式,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对毋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形。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10月18日出台了《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划拨用地主要适用于图书馆、博物馆等非营利性投资产业.对于营利性产业仅限于政府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不适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由此,外资并购的目标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土地如为划拨用地,必须首先办理出让手续并支付土地出让金。 四、目标公司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 除可以使用国有土地外,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方式共同举办企业,但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只限于国有土地。LOCalhost 实践中.由于中国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乡镇基层政府急于渔利。存在大量集体土地被非法用于投资、人股,开发房地产企业的现象。因此,外资并购的目标公司如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应首先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手续,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缴纳规定的土地出让金后,才可用于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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