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主体的的结构、组成、权限(权利)、责任(义务)作为基本内容,保障这“三大”主体设置科学、布局合理、职责明晰、责任明确。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总则”、“司法鉴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部分。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司法鉴定法应当在“总则”中开宗明义地规定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等一些具有准则性质的内容。
二是司法鉴定法应当在“司法鉴定管理”中明确司法鉴定管理的主体、主要的职权和应当履行的职责。司法鉴定法在此方面的规定应以《决定》的内容作为基本依据,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司法鉴定管理主体的分工、具体管理的权限和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对其管理活动重在外部监管,不再仅限登记管理,同时增加鉴定协会的设立与专业性管理的范围,建立起全方位、多角度行政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动态化管理模式,从而保证司法鉴定法律性和科学性的统一,避免在强化司法鉴定行政管理后管理机关将社会鉴定机构作为自己的附庸(内设机构)。
三是司法鉴定法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中应以《决定》规定的内容作为基础,适当提高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人条件,界定鉴定机构的性质以及鉴定机构之间的关系,保证鉴定机构能够为鉴定人的鉴定活动提供科学的条件和环境,同时保障鉴定人确实具有专家的能力。
其应当明确鉴定机构的设置原则,保障其合理布局,使其在具备鉴定能力的基础上能够满足诉讼的需要。此外,还应当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及其保障措施,确保其能够依法实施鉴定,促进司法鉴定质量的提升。
四是司法鉴定法在“司法鉴定程序”中确立一些司法鉴定的关键性程序,在保障当事人(控辩)双方诉讼权利均衡的情况下,合理确定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启动的基本条件以及鉴定结论选择适用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部门规章对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作出的规定尽管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在实践中能够起到限制重复鉴定的作用,但因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未达到法律的层次而致使该规定在执行中因职权机关予以漠视而执行受阻,司法鉴定法对此进行规定可以保持与诉讼法在位阶上的平衡,也有利于诉讼法的修改与之相衔接。
五是司法鉴定法应当在“司法鉴定法律责任”中对司法鉴定责任进行集中规定,使司法鉴定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能够保持有机衔接和得到有效规范,尤其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可以弥补《决定》规定的不足。
另外,对于无法纳入上述内容的有关说明及其他问题,可以采用附则的形式予以规定,以使制定的司法鉴定法具有较强的适用性。
三、司法鉴定法律体系的构成
司法鉴定法律体系的构成除了遵循法的效力等级外,还应当考虑与诉讼法、证据法之间的协调以及获得与之配套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维护与支持问题。同时,制定的司法鉴定法可为诉讼法的修改提供纲领性指引,为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提供基本依据。
在司法鉴定法对鉴定管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关键性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后,司法鉴定存在的有关问题并不必然随之化为乌有,在实施过程中还会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法庭对鉴定结论在选择适用上的困难、如何借助于程序导正鉴定结论的偏向性以及如何保障当事人司法鉴定救济权利的有效性等。如果这些问题解决得不好,势必影响司法鉴定法的有效实施,还有可能致使司法鉴定法已经解决了的问题因相关制度的障碍无法得到彻底解决。因此,构建司法鉴定的法律体系结构也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应有之意。
司法鉴定在立法规格上应当采用“三元制”的法律结构层级体系,将司法鉴定法律分为三个不同效力层次。具体设想如下。
一是司法鉴定法以法的形式出现,对司法鉴定的基本性问题进行规范,将其作为其他有关司法鉴定立法的根据或指导思想。司法鉴定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赋予其法律的地位,具有司法鉴定“组织法”的性质;同时,对诉讼法中有关司法鉴定问题进行修改,④从而保障诉讼法与司法鉴定法的相互衔接与配合。
二是制定司法鉴定的程序性规范。国务院依照司法鉴定法的基本原则,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有关司法鉴定的行政法规。其法规的制定主要以司法鉴定程序法为主轴,通过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条例”而终结目前存在的三个鉴定程序分别运行的局面。⑤ 由于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着相同的要求,并能够适用于所有的诉讼领域,制订统一的程序规范是必然的。对在专业上有特殊要求的司法鉴定问题,有关职权部门可以在遵循统一司法鉴定程序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出更为严格的鉴定程序规范,但不得低于统一司法鉴定程序条例的基本要求。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条例不仅能够为司法鉴定实施提供一体遵守的严格的程序规范,改变地方分别立法的局面,⑥而且还能够为司法鉴定活动是否违反程序、违反程序的程度如何以及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提供统一的判断标准。由于司法鉴定程序条例涉及违反司法鉴定程序的法律后果,采用行政法规的形式由国务院统一制定较为适宜。
三是制定司法鉴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司法鉴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主要从不同鉴定专业的
技术和鉴定中应执行的技术标准的层面进行规定。这些技术规范和标准可由司法鉴定的管理主体以行政规章的形式颁布,赋予其规章的地位,并作为某些鉴定领域的基本要求和标准。司法鉴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可由司法鉴定协会及其各专业委员会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颁布。
笔者认为,未来的司法鉴定法律体系应是以司法鉴定法为主轴,以司法鉴定程序条例为中心,以司法鉴定各领域技术规范为依托的等级分明、体系严密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另外,司法鉴定协会应当制定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司法鉴定行业自律机制,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自我约束的前提下,不断提高鉴定的自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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