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听审请求权是当事人的一项程序基本权利,听审请求权保障是现代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的宪法理念。在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体现了对人的主体性和人格尊严的尊重;有助于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使判决产生正当化的效果,增强人民对裁判的信赖度;为判决的既判力提供根据。听审请求权由陈述权、证明权、到场权、辩论权、意见受尊重权等内容组成。为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我国应当着重做到:民事诉讼法上确立听审原则、加强法官的释明权、进一步公开法官的心证、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保障机制、改进送达方式。
【关键词】听审请求权;宪法;民事诉讼
【正文】
三、听审请求权的内容
听审请求权(或曰公平听审权)的内容不是固定不变的,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尤其是各国的司法制度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听审请求权内容的规定和理解是不完全一样的。英国法上的听审请求权至少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事先的通知(priornoticeofthecase)。根据自然正义原则的要求,一个受决定的结果影响的人应该给予对他进行诉讼的事先的通知,给他有关起诉他的案件的足够的信息,以至他能够准备他的案件。(2)充足时间的准备(adequatetimetoprepare)。一个当事人必须被允许有足够的时间来准备案件,而不应该被突袭。(3)披露责任(dutyofdisclosure)。当事人双方都有权知悉即将在法庭上出示的案件材料,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这通过发现程序和交换证人证言来完成。(4)听审(ahearing)。lOCAlHosT法院在对争议进行决定的时候,必须给双方当事人公平地陈述其案件情况的机会,进行听审的责任并不必然意味着要进行一场口头审理。(5)法律代理(legalrepresentation)。人们时常认为,在调查或者听审时当事人应当有法律代理的权利,然而,也有观点认为,法律代理的权利是根据案件的情况而定的,英国上议院认为,法律代理的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6)传唤证人和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callingandcross-ex-aminationofwitnesses)。在进行口头审理的时候,法庭通常应当允许询问证人,然而,这种权利在更为正式的听审时可能受到限制。无论如何,一个人被赋予口头听审机会的人,通常会被给予陈述其案件的机会,特别是有重要的事实争议或者是口头辩论将有助于法官决定案件时。(7)考虑证据和提出的意见(considerationofevidenceandsubmissions)。有口头听审的话,法庭必须考虑所有提交的相关的证据,通知当事人其所要考虑的证据,允许对证人进行询问,允许对整个案件进行评论。在裁判的时候,法官必须考虑提交给他们的证据材料,而不能依赖于没有经过辩论或私下调查的观点。[1]在美国,听审请求权内含于正当程序权之中,听审请求权(righttobeheard)至少包含以下一些内容:有陈述意见表明系争的行动该不该采行的机会;提出证据和要求传唤证人的权利;知悉不利证据的权利;交叉询问证人的权利;裁决应当按照所呈现的证据作出;聘请律师的权利;裁决机关对呈现的证据作成书面记录;裁决机关利用书面形式叙明事实与理由,作出裁决。[2]在德国,基于听审请求权的要求,当事人有权获得正当程序,特别是在法官面前陈述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陈述事实、提出证据;各方都有机会知道对方的观点,以便作出评价与反映;陈述的权利包括提出法律抗辩的权利,法院必须考虑当事人的抗辩和主张[3]。
美国法律协会(theamericanlawinstitute)和统一国际私法委员会(unidroit)2002年11月起草的《跨国民事诉讼程序原则和规则》初稿第3稿第5条对跨国民事诉讼中的听审请求权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所有的当事人都有权提出事实和法律主张、证据、法律理由;每一方当事人都应该给予公平的机会和充分合理的时间来回应另一方提出的事实和法律主张及证据;法庭应该明确地考虑每一个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主张、证据、同需要处理的问题有关的法律,等等。《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明确确认了听审请求权(righttoafairhearing),但它并没有给出听审请求权的详细内容。欧洲人权委员会和人权法院提出了听审请求权的许多基本原则,它们包括:(1)当事人有出席对抗性口头听审的权利;(2)武器平等权,在民事案件中,即使与对方当事人相比没有处于实体不利地位的情况,每一方当事人都有合理的机会向法院陈述他的案件事实;武器平等权意味着所有当事人都有权获得法庭审判所依赖的诉讼记录和有关的文件,双方都能够交叉询问证人;(3)法律帮助的权利;(4)公平地提出证据的权利;(5)交叉询问证人的权利;(6)要求判决附理由的权利,法院必须对判决结果说明理由,以使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知道判决的依据,同时使民主社会中的公众知道判决的理由。
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不同,全球没有关于听审请求权内容和要素的统一标准,例如,英美国家的听审请求权的内容就同其他国家不完全一样,英美听审请求权中的交叉询问证人权利这一内容在有的国家就不存在。听审请求权往往是同具体的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联系在一起的,不同国家的听审请求权的内容和要素需要根据该国的具体的诉讼制度而定。尽管如此,我们发现,上述国际社会听审请求权的内容也有许多共同的内容和要素。
借鉴国际社会听审请求权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我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通常(即就普通程序而言)应当包括以下一些要素:
1·陈述权。陈述权是指当事人有权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和法律主张,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就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见解向法院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基此,法院在作出裁判的时候,必须给当事人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禁止法院进行突袭裁判,当事人没有对其发表意见的事实和证据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即使是在职权调查的情况下,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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