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内容,用根本法的形式把我们国家未来要走的道路和要举的旗帜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实现民族振兴、国家富强、社会和谐提供方向指引。
(二)应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宪法
中共十七大报告在全面总结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新的发展要求,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并首次对科学发展观作了完整阐述:“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根据中共十七大报告的相关论述,为了推动全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党章修正案增写了第七自然段,来集中阐述科学发展观问题,并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在党章条文部分的相关段落,还指出: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这就要求我们应在宪法中确立科学发展观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使之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共同成为国家的法定指导思想,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可以说,这既是深入推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又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
(三)应将“和谐社会”写入宪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共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与此相适应,党章修正案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自然段,并把党的基本路线关于奋斗目标的内容,由“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而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坚持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必须依靠全体人民的努力。要在党的领导下,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齐心协力搞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写入宪法,使之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目标。相应地,应把宪法序言中关于奋斗目标的内容,由“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有利于保护全国各族人民群众以饱满的热情投身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去,有利于国家依法有序、有重点、分步骤地持续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四)应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写入宪法
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共从中国人口众多、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社会管理层级较多的国情出发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一项伟大创造。它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有利于坚持和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中共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将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写入党章,由此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坚定信念和决心。这就要求我们及时修改宪法,将中国共产党的这一重要主张及时转化为社会主义法律的规定,为中国基层民主的发展提供宪法保障。尽管中国现行宪法早在1982年就规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概念,但由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长期未得到宪法的确认,所以至今尚未形成一套规范的、完整的发展基层民主的制度,并阻碍了中国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因此,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写入宪法,确立其宪法地位,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道共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四大基本制度,从而为当代中国基层民主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全面实施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推动民主监督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基层民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发展、自我运行的现代民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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