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发展模式之检讨与重构(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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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法企业、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市场经济秩序在逐步建立。社会主体从一元变为多元,社会权利变迁,社会关系从身份转化为契约。[9]虽然市民社会还没有完全形成,但行业组织、村委员的管理等社会自治在日益发展。国家治理也从传统的人治走向法治,开始重视规则和制度。可以说,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为行政法的制度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行政法的发展模式能否有效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与我国现行的经济、社会、公共行政和政治环境相对接。如果远远超越于或落后于现实国情,都注定其难以成功。制度建构模式的提出正是为了顺应经济、社会和公共行政制度的改革需要。就政治制度环境来看,我国仍是政治权力相对集中的国家,利益表达机制不完备,权力分配和制约机制不很发达,当然,这种政治架构也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可行选择。在这种政治框架下,制度建构模式的运行不存在明显障碍,可以借助于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实现。 第二,经济成本的低廉。制度建构模式既强调通过事前的行政实体制度来界分利益,配置权力和手段,又重视对权力运行的规范程序以及事后救济制度的完善,因而可以有效避免和解决利益冲突。虽然该模式的运行需要加大行政立法和行政决策环节的投入,以保证各种利益的充分表达、科学论证和妥当安排,但与实体制度欠缺而造成的无序、冲突和解决冲突的费用、无可挽回的损失等代价相比,成本要低廉得多。另外,制度建构模式的推行有利于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的稳定,从而降低管理的成本。 第三,重实体的法律传统。我国历史上具有注重实体的法律传统,因而按照民主和理性的要求构建一套行政实体法律制度并加以实施,不难为社会所接受。LoCAlHoST和程序依赖司法相比,行政实体法律制度的推行虽然也需要司法保障,但更多依赖行政,在我国司法短时间里难以迅速壮大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本身自上而下地来推进行政法治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第四,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与英美国家行政法的控权模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历来注重以利益调整为核心的实体法律制度建设,重视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这一方面与以实体见长的法律传统相关,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大陆法系国家行政集权的成分较高,行政法的发展是从集权走向分权,需要相应法律制度的支持。虽然二十世纪以后,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重视行政程序制度,但行政法制度仍以实体制度的建构为主体。从重实体的法律传统和国家治理模式相比,我国与大陆法系比较接近,因此,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在现阶段确立以利益调控为核心的制度建构的发展模式,比较符合我国国情。 [1] 这里指建立以分权和自治为核心的行政主体制度,而不是我国现行理论上的行政主体。 [2] (法)莫里斯×奥里乌著,龚觅等译:《行政法与公法精要》(上册),辽海出版社和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1999年6月第1版,第1页。 [3] 同上,“公共权力”与“公共服务”之间的平衡,代译校者序。 [4] (英)h. w. r. wade & c. forsyth,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clarendon, 7th edn., 1994.第5至7页. [5] (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沈岿译:《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商务出版社2002年版,第1至2页。 [6] 同上,第2页。 [7] 参见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页。 [8] (英)马丁·洛克林著,郑戈译:《公法与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5页。 [9] 张树义著:《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行政法学背景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67和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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