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路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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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或者检测手段等。原行政许可机关对于申请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判断力强,此类许可由原行政机关行使比较恰当,不易集中行使。 (三)理顺与原行政机关的权力关系 首先,明确立法,统一授权,赋予原行政机关对于审批事项最终解释权,避免出现纠纷时,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的机构托词逃避,而原行政机构以无权受理而求告无门的现象发生。其次,对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企业利益密切联系的关键性审批项目一定要落实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再次,根据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划分原行政机关与行政服务中心各自权力并对此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最后,建立原行政许可的机关与现先集中行使许可权的机关双方长效合作机制,有问题及时沟通,促进了解,互相扶助,加快配合,提高行政审批的针对性和效率。 (四)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的监督与救济制度 必须落实长效监督,坚持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并重。既要在政府部门建立并完善自我监督体制,实现执行决策监督三者分离的职能形态,即通过分权实现限权,以防止权力高度集中而滋生腐败。同时,加强其他行政机关,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外部监督,丰富监督来源,拓展监督途径,促使行政机构高效廉洁运行。权利受损时,行政相对人不应向原行政机关寻求救济,而应依法行使审查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审查对象,即谁行使谁负责。 四、结语 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是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实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体制。locALhoSt而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则是顺应这一潮流提出的,一站式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局这两种形式不同的试点,为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合法有效的实施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积累和实践经验,但两者都存在缺陷。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并未改变行政许可的数量,只是一个行政许可机关可以行使多个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权的剥离总体上来说违反了职权法定的原则,因此,只是阶段性实施,发达国家在行政许可方面实施性对集中的做法上,倾向于将行政许可项目本身进行清理,项目间互相集中、归并、替代。至此,我国可以考虑并借鉴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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