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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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时。因此,为了保护无过错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积极性,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判例法,在上述三种情形下赋予胜诉的原告股东按持股比例直接受偿的权利。当然,这一权利应以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和职工利益为限。 4.确立由公司所在地管辖原则 为了追究对公司有控制权的某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行使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失时的责任,被告往往是控制公司的某些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被告人数不是单~的,确定管辖比较困难,再者,损害的结果是公司利益受损。所以,建议借鉴日本立法,对于我国股东派生诉讼规定由公司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这样做有利于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二)健全约束机制 尽管我们要鼓励股东在必要的情况下提起派生诉讼,捍卫公司利益,但也要防止股东提起不必要的派生诉讼而妨害公司的正常运营,尤其是在确定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的情况下。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健全对股东派生诉讼的约束机制。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引进诉讼担保制度防止股东恶意诉讼。为防止约束不当,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可以借鉴美国加州和日本、韩国的做法,将是否提供担保交给法院来判断。判断的标准是原告股东行使派生诉讼提起权是否有恶意,同时被告在申请法院责令原告提供费用担保时负举证责任,否则,原告不承担诉讼费用担保之义务。法院在审查股东是否恶意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原告股东行使派生诉讼提起权是否缺乏使其所在公司或该公司的股东受益的合理可能性;(2)原告股东是否充分了解诉讼的性质、目的与后果;(3)其他股东是否广泛支持该诉讼;(4)原告股东是否曾经参与、批准或者默许过所俗称的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5)原告股东所诉的被告是否参与任何被起诉的行为以及其他由被告证明的原告对行使派生诉讼提起权存有恶意的情形。LOCaLhOst 结论 总之,充分发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功能,必须要在鼓励中小股东提起派生诉讼与防止恶诉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目前公司法的规定仍不能很好的解决这问题,我国应该在以后的立法与实践中强化对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激励,并健全相应的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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