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物权思维下对公司财产权利结构的新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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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公司财产权利结构“股权一所有权”说是古老物权思维的产物,其不仅不合法理和逻辑,而且也没有现行法上的依据。依企业的投资或出资是股东财产形态的转换而非所有权的移转;将股权定性为独立民事权利是一种武断解释,股权不仅是所有权,而且是地地道道的按份共有;由于“一物”的相对性导致公司财产权利的结构具有多重性,即体现为股东与公司的“所有权一经营权”基本结构、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所有权一经营权”内部结构、公司与第三人的“所有权一非物权”外部结构。如此界定,简单明晰且符合法理和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论坛》1994年第1期。 [15]《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16]同前注[2],孙宪忠文。 [17]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 [18]同前注[11],孟勤国书,第84页。 [19]孟勤国:《也论法人所有制》,《中青年经济论坛》1988年第4期。 [20]“‘两权分离’一说在法理上最大的问题,是它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则。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交易就是所有权的移转,而该理论强调企业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那么当企业从别人手中购买一件物品时,物上的权利本来是所有权,但是企业自己只能获得经营权;当企业向别人出卖一件物品时,企业本来只拥有经营权,但是他人买到的却是所有权。LoCAlHOsT这种权利变换如同斯芬克斯之谜,既违背交易常识又违背法理。”(同前注[2],孙宪忠文。)其实,商品交易中,对商品所有权的处分与处分人享有商品的所有权完全是两回事。一般情况下,商品的转让者对商品是享有所有权的,但不能绝对。拍卖公司没有拍卖品的所有权,但并不妨碍拍卖公司拍卖(处分)物品。有人会说,拍卖公司得到了授权。这就对了。公司资产的处分权是由公司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行使,亦即得到了股东的授权,这是在股东投资公司时就有法律和章程明确了的。因此,处分权并不是所有权的“专利”。同时,商品交易也并不都是所有权的移转,非所有权的移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移转。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只需要一些简单的经济和法律常识,没有那么多深奥的法理。下文对此还有论述。 [21]同前注[11],孟勤国书,第161页。 [22]孟勤国:《论‘一物’》,《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23]公司资产中除实物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不是实物,而是票据等权利凭证、公共资源或自然资源物权、知识产权等。但无论是实物还是非实物都必须将其价值化,表现为货币这一直接标明一定金钱价值的动产。 [24]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两项法技术也并不为公司所独有。合伙人会议和合伙事务执行人也分离了合伙资产的所有和经营,只是合伙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经登记的合伙一般也都具有法人格,只是法律是否明确赋予而已,英美法和法国法都承认合伙业的法人资格。 [25]see harry g. henn & john r. alexander, law of corporations, west publishing co., 1983, p.345.转引自孟勤国、张素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 [26]参见沈四宝:《西方国家公司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13~114页。 [27]同前注[2],孙宪忠文。 [28]同前注[3]。 [29]参见梁慧星:《论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所有权》,《法学研究》1981年第1期。 [30]王果纯、屈茂辉:《现代物权法》,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2页。 [31]参见邵颖波:《公司与公司法:谁适应谁?》,《经济观察报》2001年8月13日。 [32]同前注[2],孙宪忠文。 [33]同上注。 [34]同上注。 [35]同前注[2],孙宪忠文。 [36]同上注。 [37]《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8]关于公共资源占用权的研究,参见胡吕银:《上海市政府车辆牌照拍卖依据的法理评析》,《法学》2011年第5期。 [39]同前注[2],孙宪忠文。 [40]同前注[2],孙宪忠文。 [41]同前注[11],孟勤国书,第249页。 [42]参见孟勤国:《现代物权思维与古老物权思维的碰授》,《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10期。 [43]关于古老物权思维的论述,参见前注[42],孟勤国文。 [44]关于现代物权思维的论述,参见孟勤国:《中国物权法研究的新进展》,《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45]关于《物权法》中“现代物权思维和古老物权思维的碰撞”的具体内容,参见前注[42],孟勤国文。 [46]《物权法》第2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47]梁慧星:《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理论前沿》2007年第7期。 [48]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的分离,在人类刚进入私有制时就已发生,但直到“二战”以前,这种分离还是个别的或不甚重要的,“二战’以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的分离成了普遍现象。 [49]参见漆多俊:《中国公司法教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38页。 [50]《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确认了动产用益物权,这无疑是现代物权思维的产物。但用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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