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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夫妻财产制度实践问题研究           
浅论夫妻财产制度实践问题研究
论文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衡

论文摘要:保护夫妻合法财产权益与维护第三人合法利益是体现现代婚姻家庭法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必然要求。实践中,怎样妥善处理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涉及到对这两种利益的平衡问题。为了更好地处理好这个问题,本文将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夫妻与第三人之间常见的纠纷类型进行区分,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能有助于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公正处理。

财产共有制度并不只是夫妻之间所独有的,但是夫妻财产制度的特殊性使得将其从众多的共有财产制度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研究成为必要。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的实例,夫妻财产制度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夫妻人身关系的亲密,使得法律赋予双方在一定事务范围内可以相互代理,即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二,夫妻可通过极具隐密性的约定排除对法定财产制的适用,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可通过约定财产所有权排除对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三,在涉及到第三人时,其间的纠纷解决不仅关系夫妻双方财产保护、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和交易安全问题,还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能否存续等问题。婚姻家庭所具有的双重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立法必须兼顾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任何偏废都将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正是因为这些特殊性的存在,使得实践中的纠纷比较复杂,在处理时也需要平衡多方利益。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本文拟将夫妻财产共有制度从其他共有制度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LOCALhost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合法约定,则优先适用约定财产制。这种制度设计,其进步意义在于充分尊重了夫妻双方的自由意志和婚姻关系中个人的独立地位。但是,它又使得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复杂化,尤其是在涉及到交易第三方时更是如此。加上当今夫妻关系的相对不稳定和复杂性,使得夫妻财产常受到侵害,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难于解决。
反映到现实生活中,夫妻共有财产不仅可能受到夫妻双方之外的第三人的侵害,也会受到夫妻一方的侵害。同样,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可能受到夫妻一方或双方的侵害。对此,法律既要保护夫妻双方的整体权利,又要保护夫妻各自的权利,还要保护第三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关系的稳定。就如耶林所说,“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在解决夫妻与第三人的财产纠纷时有必要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具体来说,夫妻之间、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一般有下列三大类情况较难处理:夫妻双方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共同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夫妻一方通过与善意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下面分别对这三大类情况进行分析,并基于前面论及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理念提出相关的立法或司法建议。
一、夫妻双方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
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夫妻作为债务人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夫妻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这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即立法的不完善、不明确使得在实际民事交往中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难以区分。长期以来,我国婚姻法立法注重对财产的静态权属的确认和保护,忽视对夫妻财产制实务的调整,较少考虑夫妻财产关系的实际运作,并且法律规定过于简略、概括,对法律适用考虑不周实际上。只要债务的性质明确下来,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我这里说的立法不完善、不明确主要是指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夫妻问的日常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只要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因日常家务而与第三人进行的。由此而生的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这里的问题在于:一,没有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法律的效力位阶不高;二,没有对“日常生活”做出比较具体的界定。我认为,在我国准备制定的民法典中。应该仿效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将这一制度规定下来。另外,对“日常生活”应做出比较具体、可操作的界定。法律不具有可操作性就落实不了,形同虚设。
但是,时代的变化、家庭生活水平的不同等因素往往会对“日常生活”的界定带来不少困难。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说,日常家务之范围,依各夫妻共同生活之情事及因为其行为之目的而有不同,由外部正确判定,甚为困难。然如依内部情事而定其范围,不独有害于第三人,结果反有碍夫妻共同生活之经营,故应就家事之规模及其外部的生活样式,以定其范围。其生活状态之外表,虽与其收人之现实不符,第三人应就此外观而受庇护,从而类推适用表见代理之规定,对于信其在日常家事范围以内而并无过失之第三人,应予以保护闱。据此,我国可在未来的民法典中,考虑从第三人的角度对日常家事做出一般性的规定,并授权各地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按照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具体指导法院对日常家事进行判断。为更好的判断一项事务是否为日常家事,立法还应做出例外规定,比如股票交易行为、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不动产和大额动产的行为等一般就不能界定为家事代理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往往使得债权债务关系持续时间很长、总标的额比较大,一旦夫妻关系变化,其间的关系就会更为复杂,不利于第三人债权的实现。
一项事务属于日常家事并不必然导致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当判定一项事务属于日常家事后,是否适用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还需考虑以下例外情况:夫妻另一方事先明确告知第三人不承担行为后果;夫妻书面约定一方进行法律行为,不管该法律行为是因日常家事还是非日常家事,由此而生的债务归该人负责,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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