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土地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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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流转并可设定抵押,法院可以依法强制处分,但应当告知竞买人到国地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使用权出让手续。 (四)农村宅地基地的执行 担保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这说明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农民的专有权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能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权利主体特定性,其本质上属于满足农村村民基本生产和生活的必需财产,根据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超出标的如一户两宅小户大宅可以处分。 (五)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执行 对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不宜流转的性质决定了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但用地失去原有的性质除外,如村、乡学校合并闲置的土地,法院可以执行。 总之,法院执行涉及农村土地时要在严格依法执行的同时紧紧依靠当地村委会、当地土地部门的协助,涉及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变价时要留足被执行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用地,剩余部分抵债期限不宜过长(不宜拍卖),在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债务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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