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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思考—论继承及赠与财产之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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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思考—论继承及赠与财产之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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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结婚多年的应给另一方一定分额的补偿。这种不管是否帮助尽了赡养义务,哪怕是在虐待公婆或岳父母的情况下,只以财产之大小及结婚之年限作为是否拥有继承权利的判断标准,不利于鼓励儿媳和女婿对配偶老人的赡养。基于此,本文认为我国对于此类财产应规定为:“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但一方帮助另一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受帮助一方继承的财产,在离婚时帮助一方具有就该类财产请求一定份额补偿之权利”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1.能更好的保护个人财产权利 保护财产权利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现代文明的主要表现之一。我们只有将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财产确定为其期望的归属人,才是对其财产处理权之尊重,同样也是对应该享受财产所有权人的有利保护。因此,在原则上我们应把此类财产确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2.基本与国际保持一致 在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中,不管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主的国家还是以分别财产制为主的国家,其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只是在一些小的方面因一国的历史、文化、社会制度不同而存在差异,这对于推进国际交往和法律效力的相互承认及执行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一规定与国际立法基本保持一致。 3.有利于发扬尊敬父母的优良传统 我国是一个礼仪之邦,长期以来形成了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这一传统应得到进一步的发扬光大。在我国西周时期就将妻子孝顺父母作为衡量是否有“德”的标准,并将妻子虐待父母作为法定离婚的首要事由。川」将以“孝”为核心的血缘家庭组织作为国家的统治基础,并用刑法保障其实现。locALHOSt在唐朝的时候,更是规定若妻子和丈夫共同将父母送老归终后,丈夫不得与妻子离婚。后不管社会经济发生怎样的变化,尊敬父母的传统一直得以保持和发扬。现在我国《婚姻法》第九条也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如果儿媳对公婆或女婿对岳父母的财产没有任何的利益可言,这不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同时不利于鼓励儿媳对公婆和女婿对岳父母的孝顺,因此我们在原则上确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的前提下,一方帮助另一方尽了主要之赡养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受帮助一方继承的财产,在离婚时帮助一方具有就该类财产请求一定份额补偿之权利。 4.更能维护夫妻家庭和睦的宗旨 在我国现阶段,还有很大部分老年父母需要成年子女的赡养,我国的《婚姻法》也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之义务,同时还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作为赡养父母之费用。子女尽赡养义务花费越多,投人的时间越多,就意味着共同财产的某种减少,通过以上调整在保护财产权人的前提下,在共同承担了赡养义务后,帮助一方就被帮助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具有请求补偿之权利,从而鼓励夫妻双方共同赡养长辈,维护家庭的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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