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袭警行为频发反映刑事立法的滞后,体现刑事法律的不足。从维护国家权威法律尊严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增设袭警罪,以有效惩治袭警犯罪。
关键词:袭警行为 刑事立法 袭警罪
与当前袭警行为的高发相比较、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进行比较,我们发现立法的严重滞后、现行刑法自身存在的不足对袭警行为的控制极为不利。如何有效地遏制暴力袭警行为, 加大对该行为的打击力度无疑是最重要的措施之一,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首先从立法上对袭警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以切实保护执法警察的人身安全,为警察执行职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在刑法中增设有关袭警犯罪的内容显得尤为必要。
一、袭警行为的频发与刑事法律的无力
警察职业是一种具有较高危险性的职业, 警察的生命健康时刻面临着危险, 而造成警察伤亡的主要原因是警察在执法时遭遇到暴力袭击。目前, 我国的袭警事件逐年增加,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的伤亡数字持续大幅上升,如果这种状况继续发展,最终必将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一)袭警现象十分突出
据公安部统计,2001 年全国有68 名警察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英勇牺牲,3429 名警察受伤;2002 年全国有75 名警察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3663 人受伤;2003 年全国有84 名警察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4000 人受伤;2004 年有48 名警察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3786 人受伤;2005 年全国有27 名警察遭受暴力袭击牺牲,1932 人受伤;2006 年1 月至3 月,全国有7 名警察遭受暴力袭击牺牲,106 人受伤。LocalHOST〔1〕可以说袭警行为造成警察“月月有牺牲,天天在流血”。
(二)袭警行为多种多样
据对发生的袭警事件进行研究, 发现袭警行为人的袭警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单纯以妨碍公务罪难以涵盖。根据袭警目的和动机,袭警行为可以划分以下几种:
1. 抗拒执法
一些普通的百姓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 警察执法涉及其利益,或其亲朋、周围人的利益时,首先想到的是能否求情免罚,求情不成再设法抵抗,耍懒不奏效就冲撞警察,有的干脆恶语相加,暴力抗拒,严重妨碍了警察正当执法。〔2〕
2. 报复泄愤
警察在日常工作中,无论是查处案件,还是处理纠纷、纠正违章,其工作对象是人。这些人中既有因为违法犯罪而受到(或受过)法律制裁者,也有出于私欲对警察的某些调解或处罚不满意的人, 他们当中不乏极端仇视公安机关及警察者,一旦有机会便会疯狂地实施各种报复,加害警察。〔3〕
3. 公然挑衅
群众民主意识、维权意识的上升,是法制社会、文明社会的象征。但现实生活中,一些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守法意识不是同比增强,而是反差增大。一些人形成蔑视权威、藐视法律的不良社会心态。〔4〕
4. 盲从心理
主要是一些青少年受其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的限制,其对事物的认知程度及识别能力相对较低, 在某一特定背景下,在法不责众、从众心理的驱使下,易受他人唆使,袭击警察。〔5〕
另外,还有无故殴打警察、对抗警察,竟也成了一些人“能力和胆量”的象征等。〔6〕
(三)刑法在保护警察执法权方面未发挥应有作用频频发生的袭警行为是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对此显得苍白无力的充分体现。在刑事法律苍白无力的背后,一方面反映了袭警行为人对国家权威、法律尊严的藐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作为法律最后救济手段的刑法由于其自身的滞后性以及自身存在的不足,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导致警察执法保障空洞的出现。
袭警行为是利益、价值、立法与现实的冲突。纵观大量袭警案例,袭击警察,故意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袭警行为的终极目的。我们可以发现一些群众一旦遇到自己利益受损失就直接采用暴力方式阻碍警察执法; 或者因为违法犯罪遭到警察打击处理后伺机报复。警察的本质是实施社会控制的工具, 警察行为的发生都是为了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警务工作所固有的强制性特征决定了大量警务集中于干涉、禁止、强制和取缔性质的社会控制职能上,这也就决定了在和平时期警察是面对和承受暴力最多风险最大的职业群体。
警察与警察行为对象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执法与被执法的关系, 这本身就决定了二者之间存在对立甚至于对抗的矛盾,当矛盾失去控制,必然引发双方的冲突。由于警察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有限而引发的冲突, 则这种冲突往往表现为权力扩张、滥用权力造成对被管理者或被执法者的侵权,而警察行为对象可以通过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形式进行救济。但是当这种冲突是由于警察行为对象的素质、水平有限而引发的,则表现为警察被袭击,可以是以言语、棍棒甚至于刀枪对警察的精神、身体上甚而生命造成伤害。而此时的警察该如何得到救济、以何种途经进行救济则是一个沉重的话题。
刑法作为国家最具强制力的法律, 作为一个与犯罪作斗争的最重要的部门法, 理应在保护警察执法权方面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理应对警察执行职务进行明确而有效的特殊保护, 然而警察所面临和承受的职业风险和职业压力虽然要高于任何一种职业, 却只能自己承担履行职务的高风险。因此,一方面袭警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另一方面致使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不敢作为甚至于不愿意作为。由此,增设刑事立法袭警罪显得尤为必要而迫切。
二、增设袭警罪以维护国家权威与法律尊严
刑法应当对警察执法提供特殊的保护, 应当增设袭警罪。事实上,这种特殊保护更是对警察执法权威乃至国家权威法律尊严的保护。
(一)袭警行为与警察执法权威
权威的本质要求服从〔7〕。警察执法权威,是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法律时不可或缺的权威。然而警察执法权威的承载者是警察, 袭警行为的产生是警察执法权威在实施社会控制时引发的。当警察客体不服从警察执法权威时,就可能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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