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逃避、拒绝、阻碍甚至威胁、侵害警察执法权威的情况,而袭警行为就是不服从警察执法权威的极端形式,是对警察执法权威的公然挑战。袭警案件频发说明警察执法权威正受到严重挑战。
(二)警察执法权威与国家权威、法律尊严
警察执法权威是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政治法律制度确定的,是警察组织限制、制约和规范警察客体的支配力量以及基于警察主体和警察行为的合理性而产生的影响力。
法律是国家权威的象征, 国家权威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尊严体现的,众所周知,警察是国家法律的重要执行者,警察的执法行为正是在维护和体现着法律尊严和国家权威,法律尊严和国家权威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警察执法权威予以体现的。如果警察的执法行为遭到阻碍和侵害,表明国家法律的尊严乃至整个国家的权威受到挑衅和损害。
一旦警察执法权威被公然挑战并受到损害, 国家的法律就将面临无法执行、名存实亡的危险,整个社会就有可能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如果连以强制力作为后盾的警察执法权威都受到威胁, 其他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权威又如何得到保证? 如果这种挑衅经常性地发生,必然会影响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因此以妨害警察执行公务为目的袭警行为,不仅是对警察执法权威的挑战, 更是对整个国家的法律尊严的挑战。也就是说,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国家权威、法律尊严。
(三)从维护国家权威法律尊严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增设袭警罪
从近期各地发生的袭警及妨害警务类案件看,由于警力不足,区域协作不够,致使警察执法被阻,甚至被不法人员辱骂、围困、追打,有的时间长达数小时,这不仅使警察的人身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更重要的是,警察权威受到极大的挑衅。
为保障警察依法进行警务活动, 为了保护警察执行法律的权威,为了维护国家权威、法律尊严,袭警罪的设立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警察在人身方面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国家权威必将随着警察被打事件的增多而最终丧失殆尽,我们社会的安全、公正就会丧失最基本的保护。对警察执的保护是维护其所代表法律的尊严。在法制国家中,法律赋予警察权利,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进行违法责任追究。也就是说,警察本身虽然是个人,但是,警察在执行公务时,他已经进入到法律程序,是受法律之命执行法律,代表着国家权威法律尊严。正因为如此,服从执行公务的警察并非服从个人,而是服从国家法律;反过来,对执行公务警察的蔑视、攻击,实际上就是蔑视法律威严。因此,对警察执法的保护不是维护警察本身,而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有些专家学者认为警察的执法权威不能靠立法来确立,执法权威应该靠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来树立,执法形象不好,再严厉的刑罚也不会让人民尊重、犯罪分子惧怕。〔8〕警察执法权威要靠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来树立,但并不排斥立法增设袭警, 因为增设袭警罪也是保护警察执法权威的一个重要手段。警察是代表国家执法,享有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警察负有法定职责上的特殊义务,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是完成警察法定义务的必要条件,需要有特殊的法律保护。因此,刑法应当对警察执法提供特殊的保护,应当增设袭警罪。而事实上,这种特殊保护更是对国家法律和执法权威的保护。
三、增设袭警罪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
法律制度的内容只有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才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刑法规范更是如此。当初在制定刑法时,暴力袭警的问题并不像现在这样突出,立法者也就将其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一种情形, 规定在妨害公务罪中。但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的集聚,不同的个体、不同的群体之间由于利益引发的冲突日益增多,把警察的执法活动逐步推到了各种矛盾冲突的风口浪尖之上,警察的执法权受到了来自暴力抗法者的严峻挑战, 这种情况也是刑法的制定者当时所始料不及的。从刑事立法的过程来看,由于立法者的认识不足,造成刑法规定以及罪刑关系内容不科学,欠公正、无效益等内在不协调,对于这些问题,通过立法途径解决是最根本的途径。
(一)袭警行为频发反映刑事立法的滞后
法律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永远是滞后的, 法律之所以永远滞后,是因为社会发展是绝对的,而个人的理性甚或是众人的理性,总是有缺陷或有限度的。〔9〕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是以社会关系相对成熟为前提的,因而它很难有预测性,也就不可能预先对尚未出现尚未成熟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法律的滞后性是其本质特征之一, 作为法律体系中重要的部门法之一的刑法也不例外。
我国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锐利武器。它肩负着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保障改革开放的历史重任。制定刑法必须从我国的社会治安和犯罪实际情况出发。刑法作为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内在地具有权威性和确定性,而权威性与确定性都要求刑法保持相对稳定。而另一方面,刑法所调整的社会生活却是变化不停的。这种刑法与社会生活现实或大或小的脱节现象, 即是刑法的滞后性。尽管法律的滞后性不可避免,但是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过于滞后,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是非常不利的。
1. 与其它相关袭警行为的法律法规相对而言滞后
由于关于袭警行为的现行刑事立法的滞后而出现对袭警行为规制的法律法规缺乏线性的一致。
“20 世纪70 年代末至今, 中国法制建设因最初对‘文革’ 无法状况的反动和此后对现代法制国家的诉求而始终处在一个大规模的‘立法阶段’。中国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依旧是一个主要经由某些‘技术’和‘工具’而连接起来的存在着诸多冲突或矛盾的法律规则集合体———亦即一个更多关注法律制度本身之性质赖以为凭的作为其正当性之先决条件的中国法律图景、更多关注法律规则之面面俱到和数量而较少关注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更多关注法律概念和逻辑而缺失法律整体发展方向、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又常常缺乏效用的法律规则集合体。〔10〕
我国法律法规与袭警行为有关的条文规定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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