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代表着国家行使治安行政管理和部分刑事司法权力, 对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有着重要作用。然而针对进行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等执法活动的警察,刑法缺乏有力的保护。
(1)缺失履行职责正当化行为的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法》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暴力袭警、危及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直至将其击毙。但在现实生活中一旦造成人身伤亡的结果,无论是死伤者一方,还是公安机关内部都自然而然的要在刑法规定中寻求事件的处理根据, 而刑法却偏偏没有警察履行职务行为造成暴力抗法者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致使实践中有的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 因受到暴力攻击而开枪致嫌疑人死伤的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被以防卫过当为由而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因此蒙冤受屈,造成执法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刑法关于一般公民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警察, 现行刑法的缺陷仅在于没有明确规定警察作为特殊主体的职务防卫权———履行职务正当化行为而已。
(2)难以体现对警察这一特定身份的保护
在我国,与袭警行为相对应的刑法罪名主要就是“妨害公务罪”。根据目前我国刑法规定,妨碍公务罪应具有妨碍执行公务的法定要件,只限定执行公务时,而排除了执行公务后。现实生活中,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里受到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 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如果是严重的,如轻伤、重伤及死亡等,对犯罪嫌疑人虽可以依照我国刑法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但无法体现出犯罪嫌疑人犯罪目的和动机,不利于准确揭示袭警行为的危害实质。并且把造成正在执行警务活动的警察重伤或者死亡的袭击行为,完全等同于普通的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抹杀了袭警行为的特殊性与严重性。按照以上这些法条处罚,都无法突出袭警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以及警察作为国家执法主体的特殊性。
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的“袭警罪”条款。对警察这一特殊的主体在依法履行公务活动中,一旦遭遇暴力或威胁,只能以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妨害公务罪”没有将“警察”作为特殊对象来保护,而是等同于一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刑法第277 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在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任务时,侵害人虽然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仍然以妨害公务罪认定”, 但仍然没有考虑警察执法活动的特殊性,在执法活动与警察个人同样遭受损害的情况之下, 最终只能选择以侵犯警察(公民)人身权利的罪名来加以论处,显然是令人难以理解的。这种现状将无力对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产生积极而有效的影响, 而警察执法的严肃性也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2. 刑法关于袭警犯罪的规定有待于更加缜密
对于袭警犯罪,刑法第277 条妨碍公务罪、第232 条故意伤害罪和第234 条故意杀人罪呈链式递进比照适用,不能完全表明袭警犯罪的危害。
(1)袭警犯罪行为适用现行刑法的局限性
1)我国《刑法》第277 条只是把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受到暴力、威胁阻碍归入一般的妨碍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不曾考虑警察执法中遭受的其他形式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侵害。比如企图阻碍警察执法而袭击警察并造成警察伤亡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适用刑法第232 条故意杀人罪或第234 条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袭警行为人定罪处罚实际上是以侵犯个人人身权利的罪名处罚,难以涵盖对警察执法活动的侵害这个事实。
2)从妨碍公务罪的犯罪构成来看,构成该罪并没有情节和后果的要求,比如:个人妨害不等于组织妨害;空手妨害不等于持器械妨害; 用一般工具妨害又不等于使用武器妨害等等。我国现行的“妨害公务罪”并未对此细分,规定得过于简单。再比如, 暴力抗拒执法的行为是否造成伤害后果? 如果未造成伤害,应对其如何量刑;如造成伤害,则区别伤害的程度后如何分别加重或从重量刑;如造成死亡的,又如何加以严惩。这些在我国现行立法还只是空白。
(2)袭警犯罪行为侵害之客体不简单等同于妨碍公务犯罪行为之客体
袭击警察并造成警察伤亡的, 司法实践中只能依照刑法第232 条故意杀人罪或第234 条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是无奈的选择, 它无法反映此类案件对复杂客体的侵害及其暴力抗法的本质特征, 如此处断无疑是将代表政府执法的警察与普通公民等而视之。从法理上分析,妨害公务罪的客体是“公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侵害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而袭警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警察的生命、健康权利,同时又侵犯了公安机关依法执行的国家工作任务即公务。袭警行为从表面上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只是警察个人, 实质上更多的是对国家权威法律尊严的藐视和对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挑战, 单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袭警行为进行处理,无法反映此类案件对复杂客体的侵害及其暴力袭警的本质特征, 无法体现被侵害客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缺乏足够的法律威慑力。
3. 刑事处罚量刑太轻
袭警行为在各国都被认为是严重的犯罪, 因为以私人暴力、私人权威对抗国家权威是任何国家都绝对禁止的,因此对袭警行为往往科以重罚, 并允许警察在袭警行为发生时可以采取任何行动。从各国的经验来看,对袭警行为,大陆法系国家科以比其他袭击行为更严重的刑罚; 而英美法系国家则直接设定袭警罪。如美国有法律规定:“警察执法具有绝对的权威,在警察执行公务时,任何与其身体上的接触都被视为违法。针对警官或治安警察的加重伤害罪属于b 级重罪。”〔12〕相比较而言,我国《刑法》第277 条规定妨碍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袭警犯罪行为依据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对该罪的处罚明显偏轻,显然缺乏足够的法律威慑力。在对袭警行为的处罚幅度上,许多国家都比我国的处罚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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