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无论是刑事诉讼实践, 还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以及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证据问题都是一个焦点问题。然而从实践应用的角度来看, 相对于总体的刑事诉讼理论的繁荣和发展程度而言, 我国的证据学理论的创新发展及其对于现实的指导作用十分有限。如果我们承认大多数人的证据法律意识以及实际的司法状况对于法学理论之生命力和价值具有重要的说明作用的话, 那么, 我国证据法学理论研究任重道远。鉴于此, 本刊特约请几位专家就证据问题加以探讨, 希望能对学界和实务界提供一些参考。
证据这一概念是如此重要, 以至于经常成为法现象思考的逻辑前提和常识。正因为是常识,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使用却忽视了对证据含义的深度思考。直到晚近, 学者们才觉悟到这一法学盲区的存在是多么危险[1], 于是纷纷自觉地对证据概念展开反思和重构, 由此产生了许多观点和主张。但是纵观目前证据概念的学术纷争不难发现, 绝大多数学者对证据含义的揭示, 都着力于证据的形式概括, 疏于对证据概念承载的价值功能进行剖析, 从而给人以就事论事、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印象。因此, 本文拟在廓清目前笼罩在证据概念上的学术迷雾的同时, 重点以证据概念的实践价值和现象解释功能为视角, 对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 以期对证据法学学科建设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如何定义证据: 以逻辑学为视角的考察
( 一) 概念还是定义: 逻辑前提的澄清
当前学者们在谈论证据的含义时, 习惯用证据概念来指称, 即把对证据含义的解释称为证据的概念。loCALhOst这种称谓在一般意义上似乎不会造成太大的误解, 但是, 从严格的语意学上来看, 是不准确的。具体讲是把证据概念与证据定义混同了。概念和定义都是逻辑学的基本范畴, 但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 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人类在认识过程中, 把所感觉到的事物的共同特点抽象出来, 加以概括, 就成为概念[2].而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3].证据这一语词本身就是一个概念, 是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物证、书证等事实材料共同属性的概括。所以,把对证据这一概念的解释再称作证据概念显然是不妥当的。实际上, 我们通常所称证据概念, 如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4], 并不是证据的概念, 而是证据的定义。我们之所以严格区分概念和定义, 不仅是因为学者们在使用这两个概念时常常混淆, 更重要的是概念和定义作为逻辑学的两个基本范畴, 其使用规范有着很大的不同。即概念的概括和定义的描述分别遵循不同的逻辑规则。如概念不仅有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正概念和负概念等分野, 而且在对事物确定概念时还要注意概念之间的重合、包容、交叉等关系, 以免混淆概念之间的界限。反之, 在给概念下定义时则要符合下定义的一般原则, 不懂得这些一般原则, 所下定义就不能很好揭示事物的内涵和外延, 容易造成人们对概念理解的混乱。
( 二) 对当前证据定义的逻辑学检视
关于证据的定义, 如果从关于下定义的规则的逻辑要求来考量, 目前见诸一些教科书和学术论著中的证据定义, 是很值得商榷的。如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5], 这个关于证据的定义至少有一点是不周延的: 民事诉讼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也都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也就是说这个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定义在外延上把民事、行政诉讼证据也包括进去了。在有关证据定义的表述上, 之所以出现这样多的分歧以至于出现大家自说自话的混乱局面, 除了对于证据内涵的认识不同外, 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大家在给证据下定义时, 忽视了概念定义的逻辑学要求。这种不遵守逻辑规则的下定义方法对证据法学的学科建设是非常有害的, 这不仅暴露了证据法学者语言表述的粗砺, 也容易造成学术对话中的隔阂和误解, 甚至对司法实践会形成误导。从逻辑角度看, 在证据法学这一论域中, 关于证据概念实际上存在着一个证据概念体系, 这个概念体系由多个相关的证据概念组成, 而每个概念之间由于内涵和外延的分野, 决定了它在这一体系中的种属地位。同时这些证据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归类。由此形成既有联系又有差别、等级森严的证据概念系统。这个系统大致可以用图来表示:
在图中, 每种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有所不同, 相互之间存在或并列或种属关系, 这样在给相应的证据下定义时就要针对特定的内涵和外延来进行描述, 而不能张冠李戴, 如把仅能反映刑事诉讼证据内涵的定义当作所有证据的定义, 就容易造成混乱。
二、认识层面的界分: 证据是什么和证据应该是什么
长期以来, 围绕证据概念的争论表面上看是在讨论同一个问题, 但如果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实际上并非如此。以证据概念的事实论和根据论这两种主张为例, 前者追问的核心证据是什么, 而后者探讨的核心则是证据应该是什么。两种不同的核心命题分别代表了证据概念解释的认识论倾向和价值论倾向, 这两种倾向在某种意义上则又反映着证据概念解释论上哲学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分野。
证据是什么, 是对证据本质的终极追问, 而对本质的思考是一个哲学问题。哲学是一门求真的学问。哲学视野里的证据, 作为用来证明案件客观真实情况的根据, 当然首先要求其自身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因而也自然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问题的关键是, 在具体实践中, 由于受制于认识能力和认识条件, 人们对于哲学上理想的证据并不是都能识别并作出准确的判断的。也就是说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未必能被发现、收集并被判定作为证据来使用;反之, 一些假象则有可能由于认识和判断的误差而被当作证明的根据使用。而且这种状况只能改善, 却永远不可能完全避免。因而, 站在实践理性的角度, 哲学理性上的证据只能是人们追求的目标或观念模型, 而不可能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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