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了学术对话的错位, 影响了证据法学乃至诉讼法学的学科建设, 对司法实践也构成了严重威胁。一些冤假错案的酿成, 都直接或间接地与立法对证据含义的矛盾规定有关, 高亚雷发表在2005 年11 月30 日“法源网” 上的《正义之神为何蒙住双眼?——也谈佘祥林“杀妻”案》一文的分析可做例证。
[2]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 商务印书馆, 2004 年版, 第404 页。
[3]参见王汉清主编:《逻辑学》,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3 年版,第36 页。
[4]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 新编)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 第148 页。
[5]参见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162 页。
[6]参见何家弘:《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 载沈德咏主编:《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 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 第291 页。
[7]参见何家弘:《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 载沈德咏主编:《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 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 第291、292页。
[8]参见陈胜法:《对诉讼证据概念的新认识》, 载2005 年8月31 日“中国法院网”。
[9]参见马志毅:《中美证据制度比较研究》, 载《外国法译评》, 1996 年, 第3 期。
[10]参见[德]claussroxin:《德国刑事诉讼法》, 三民书局, 1998年版, 第236 页。
[11]参见李莉:《论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对证明力的影响》, 载《中外法学》, 1999 年, 第4 期。
[12]参见马志毅:《中美证据制度比较研究》, 载《外国法译评》, 1996 年, 第3 期。
[13]参见吴宏耀, 魏晓娜:《诉讼证明原理》, 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 第2 页。
[14]长期以来, 我国法院判决书的说理性比较差, 反映了与司法理性背离的武断作风, 引起了学界及公众的不满。所以, 近年, 最高人民法院一再强调各级法院判决书要加强说理性。
[15]参见宋世杰:《诉讼证据概念的科学表述及特征》, 载2005年5 月19 日“中国刑辩网”。
[16]参见闵春雷:《证据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载《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3 年, 第1 期, 第83 页。
[17]参见余茂玉:《事实信息理论: 证据法学研究困境之出路?——评〈刑事证据研究——事实信息理论及其对刑事证据的解读〉》, 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局域网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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